考点5:减免税
减免税的形式:税基式减免(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跨期结转)、税率式减免(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税额式减免(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税、抵免税额、另定减征税额、即征即退)。税基式减免使用范围最广泛。
减免税的分类:法定减免、临时减免、特定减免。
考点6:纳税期限
考虑因素:税种的性质、应纳税额的大小、交通条件。
纳税期限的形式:按期纳税、按次纳税、按年计征分期预缴。
考点7:税收征收程序
追征:因税务机关的责任,3年内追征,不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失误,3年内追征,特殊情况5年,加收滞纳金;因偷、抗、骗税,无期限。
保全条件:行为条件(逃避纳税义务)、时间条件(纳税期届满之前、责令缴纳税款期限之内)、担保条件(责令提供)。
强制执行条件:超过纳税期限、告诫在先、超过告诫期。
(四)第四节税法的运行
考点8:税收执法
税收执法的特征:单方意志性和法律强制力;是具体行政行为;裁量性;主动性;效力先定性;是有责行政行为。
考点9:税收司法
税收优先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欠税在先,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税款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收代位权、撤销权:欠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税收造成损害。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不免除欠税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第五节国际税法
考点10:国际税法与基本原则
国际税法的重要渊源是国际税收协定,最典型的形式是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国际税法是国际法的特殊组成部分,得到立法机关法律承认后,效力高于国内法。
基本原则:税收主权、国际税收分配公平、国际税收中性。
考点11:税收管辖权
自然人居民身份判断标准:住所、时间、意愿。
跨国自然人居民身份判断顺序:永久住所、经济关系密切程度、习惯性住所、国籍、协商解决。
法人居民身份判断标准:管理中心、总机构、资本控制、主要营业活动地。
考点12:国际重复征税
产生原因:纳税人所得或者收益的国际化、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矛盾性。
避免方式:单边、双边和多边。
避免方法:免税法、抵免法(具有抵免限额、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税收饶让)。
考点13:转让定价税制
不是某一税种的专门税制,包括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管辖对象是公司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确定转让定价方法是转让定价税制的核心内容,常用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润分割法。
(六)第六节税法的建立与发展
考点14:中国历史上的税法
春秋战国:鲁国初税亩、秦国商鞅变法。
唐朝:田赋-租庸调制、户税和地税。两税法是唐朝中期的税法改革,特点是量出制入,夏秋两次缴纳,以实物税为主。
明朝:一条鞭法是明朝中期的税法改革,特点是田赋和徭役合并为一个税,计亩征银,首次由对人征税转为对物征税、由缴纳实物到缴纳货币。
清朝:摊丁入亩是清朝实行的税法改革,是一条鞭法的继续,特点是将丁银摊入田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