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这个职业是比较受欢迎的职业,会计有很多个小种类,今天要说的是建筑劳务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账务处理 ,对于这个职业不是很了解的可以看一下@你们都知道这些建筑劳务个税社保筹划及账务处理怎么做了吗?,咨询公司营改增的账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帐务如何处理,工作20年的老会计传授:劳务派遣账务处理要这样做,看完心生佩服,建筑劳务公司老板看这里:承接业务,财务、税务如何处理?一文说清!,建筑安装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怎么建账,怎么报表,我公司从事建筑业是小规模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是定率征收,所得税在哪里缴纳?,税务放大招!数十家建筑劳务公司出事了!今天起,老板们要注意了??。
建筑劳务是建筑公司常见的用工方式,因此,做好建筑劳务的个税社保筹划及账务处理是建筑行业会计必备的技能。那么如何处理好建筑劳务的个税社保筹划及账务处理呢?今天考呀呀会计网校就带大家学习一下。(一)建筑企业农民工的主要用工形式1.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用工形式;2.建筑企业项目部直接雇佣农民工的用工形式;3.建筑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农民工为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形式;4.建筑企业与个人包工头(或班组)签订建筑劳务承包合同,农民工为个人包工头队伍的用工形式。★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用工形式的财税处理1.与农民工是否构成雇佣关系在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劳务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在劳动法律关系上,农民工与劳务公司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劳动关系,与建筑企业没有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法律关系。2.农民工成本的财务处理在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劳务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直接向建筑企业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建筑企业直接凭劳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成本,在“工程施工——分包成本——人工费用”科目进行成本核算。3.农民工的个税处理在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劳务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在劳动法律关系上,农民工与劳务公司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劳动关系,与建筑企业没有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法律关系。因此,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由劳务公司代扣代缴。4.农民工的社保处理农民工的社保应由劳务公司缴纳。★项目部直接雇佣农民工的财税处理1.与农民工是否构成雇佣关系农民工与建筑企业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法律关系。建筑企业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2.农民工成本的财务处理(1)与长期合作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则建筑企业与农民工构成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则农民工的工资在建筑企业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进行成本核算。(2)与农民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则根据《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的农民工与建筑企业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因此,非全日制的农民工的工资在建筑企业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进行成本核算。(3)与短期(三个月、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用工且不满足非全日制用工的农民工签订劳务协议,则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约定的劳务报酬(按天、小时、工作量计算后的劳务报酬)。每月给农民工发劳务报酬时,在会计核算上,应在“工程施工——劳务费用”科目上核算,而不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上核算。在会计核算凭证的后面附上劳务发票、有关主管负责人签字的“劳务款结算单”、“劳务款支付凭证”和领取劳务款劳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3.农民工的个税处理上述第1、2种情形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税;第3种情形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个税。建筑安装业跨省或省内异地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地点是:工程作业所在地。4.农民工的社保处理全日制用工,企业需缴纳社保;非全日制用工,企业缴纳工伤保险;劳务工,企业不需要缴纳社保。社保筹划:对于实施农民工实名制又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建筑项目,建筑企业与在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所已经缴纳了农村社保(农村医疗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签订全日制的劳动合同,让农民工到其缴纳农村社保的社保局开出一份已缴纳社保的证明单,将该已缴纳社保证明单交到建筑企业存档备查,则农民工回到城市务工不需要缴纳城镇职工社保费用,建筑企业也不需要为农民工缴纳社保费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农民工为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形式财税处理1.与农民工法律关系在建筑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劳务派遣合同的情况下,在劳动法律关系上,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农民工与劳务派遣公司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劳动关系,与建筑企业没有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法律关系。提醒注意,建筑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农民工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1)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企业用工总量的10%。(2)劳务派遣员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任职2.农民工成本的财务处理(1)如果建筑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中只约定给劳务派遣公司总的劳务派遣费费用(包括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者的工资、福利和社保费用),则建筑企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总的费用(不含劳务派遣公司收取劳务派遣费用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管理费用——劳务费”会计科目核算;劳务派遣公司收取劳务派遣费用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科目核算。(2)如果建筑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在劳务派遣合同中约定:建筑企业只支付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费用,农民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保费用直接由建筑企业进行支付,则建筑企业直接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保费用,在“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核算。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费用在“管理费用——劳务派遣费用”科目核算。3.农民工成本的税务处理(1)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个税,建筑企业非扣缴义务人。(2)企业所得税处理《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3)增值税处理如果劳务派遣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则建筑企业凭劳务派遣公司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6%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劳务派遣公司选择差额纳税计算缴纳增值税,则建筑企业凭劳务派遣公司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劳务派遣费用中的5%的增值税进项税额。4.农民工的社保处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中的第(四)项规定:“按照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与个人包工头(班组)签订建筑劳务承包合同,农民工为个人包工头队伍的用工形式财税处理1.与农民工法律关系由于个人包工头与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劳务承包经营合同,农民工视属于包工头的队伍人员而不是建筑企业的雇佣员工。2.农民工成本的财务处理(1)如果包工头到工程所在地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则建筑企业凭包工头在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成本,在会计科目“工程施工——劳务成本——人工费用”核算。(2)如果包工头不到工程所在地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则建筑企业须将包工头及其所带的农民工看成建筑企业自身的施工队伍,凭农民工的工资表和工时考勤表记录作为成本核算的依据,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3.包工头的税务处理班组长或包工头带领的农民工从事某一专业作业劳务,其从建筑公司取得的所得,不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而属于“经营所得”,应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发票上的“税收分类与编码栏”中填写“建筑服务*工程劳务”,在发票的“备注栏”标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和项目的名称”的字样。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会依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按照开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一定比例代征个人所得税,劳务公司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以下回答来自于北京诚力财务代理 首先确认你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账务上的处理有所不同,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法,适用3%的征收率计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不可以抵扣进项税。一般纳税人实行一般纳税法计税,适用6%的税率,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票可以抵扣其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改征期初有进项留抵税款,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借方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减免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专栏,贷方应设置“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再设置上述专栏。 具体内容很多,解释几个比较典型的,其他问题待你遇到后不清楚的再针对具体事件进行提问,先告诉你几个个常规事项吧。1、企业购买的税控系统可以抵减企业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而一般纳税人稍有不同,一般纳税人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2、一般纳税人国内采购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票(不含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货运增值税专用票),按票上注明增值税税额进行核算,企业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票后的会计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相应科目)3、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确认的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确认的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举个例子:我公司11月开了98万的建筑发票,交了地税共计31752(98万*3.24%),我的分录是这样做的:1、确认收入借:应收账款 98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98万2、计提税金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1752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94000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47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8823、缴纳税金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94000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47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882 贷:库存现金 31752
劳务派遣相比于其它行业可是比较独特的一个!小编今天给大家整理劳务派遣全套账务处理!对大家工作都是有不小帮助的!〈文末有更多劳务派遣资料获取方式〉一、小规模纳税人差额申报某劳务派遣公司,是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某季度劳务派遣业务取得收入525000元,其中代支付工资、福利及社保等420000元,选择差额纳税。1、填写附表2、填写主表小规模纳税人差额纳税会计分录模板:二、劳务派遣业务最全会计处理一、站在用工单位角度(一)一般计税发生劳务派遣费用时借: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等管理费用——劳务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注:按照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发票上的税额贷:应付帐款注:记载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金额应付职工薪酬注:记载直接支付给员工的金额案例1:A是一家建筑企业,承包了一项工程,造价10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200万元,其中劳务派遣公司用来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8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选择差额纳税(200-180)/1.05*5%=0.95万元,A公司一般计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0.95万元。A公司收到劳务派遣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99.0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95贷:应付帐款200(2) 简易计税(3) ......二、站在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角度(一)采用一般计税收到劳务派遣费时1.确认收入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付职工薪酬案例3:A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一般纳税人,本月劳务派遣收入2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和各项费用180万元。选择一般计税,应纳税额=200/1.06*6%=11.32万元。1.确认收入借:银行存款200贷:主营业务收入188.68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32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80贷:应付职工薪酬180(2) 采用简易计税,选择差额纳税1. 确认收入2. 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3. 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时4. 申报纳税时......
建筑劳务公司承接业务,我们分为三种业务类型来看当中财税问题的处理:业务类型一建筑劳务公司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签订纯劳务作业的分包合同,或者劳务公司(实质上是具有不同专业作业资质的劳务总承包企业)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方签订含有部分辅料和纯劳务部分的劳务分包合同。(1)财务处理第一,在建筑劳务公司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劳务公司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选择简易计税税方法,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直接凭劳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成本,在“工程施工——分包成本——人工费用”科目进行成本核算。第二,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将劳务款通过公对公账户转入劳务公司的基本账户,劳务公司根据向发包方开具的发票金额做收入,在“主营业务收入”或“应收账款——劳务款”科目核算。(2)税务处理第一,如果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施工总承包方、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代发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则约定劳务公司企业在向施工总承包方、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打印“含施工总承包方、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代付农民工工资****元”, 施工总承包方、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将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发放流水单交给劳务公司(专业作业承包单位),劳务公司(专业作业承包单位)将该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发放流水单与增值税发票存根联一同装订备查。第二,劳务分包企业(专业作业承包单位)在向施工总承包方、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打印“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和项目的名称”。第三,劳务分包企业向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业务类型二如果劳务公司转型为专业作业的劳务公司,专业作业劳务公司与班组长或自然人包工头签订 “内部劳务承包协议”。(1)增值税的处理:发包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当班组长或包工头是专业作业劳务公司的雇工或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时,为了激励班组长或包工头的工作积极性,专业作业劳务公司一般会与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签订内部劳务承包协议,协议中一般约定以下重要条款:第一,在“材料供应”条款中约定:所有的建筑工程所需要的材料、动力全部由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自行采购;第二,在“承包方式”条款中约定:班组负责人(包工头)以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的名义对外经营,并以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对外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三,在“经营所得”条款中约定:班组负责人(包工头)向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经营所得归班组负责人(包工头)所有。如果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与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签订内部劳务承包协议,只要承包人以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的名义对外经营并由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则以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统一由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班组负责人(包工头)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管辖下的农民工劳动报酬以工资表的形式在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发包人)做成本核算依据。(2)包工头班组长个人所得税的处理班组长(包工头)管辖下的农民工从发包方获得的劳动报酬所得是工资薪金综合所得,而班组长(包工头)获得的劳动报酬所得要按照以下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如果建筑企业或专业作业劳务公司与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签订内部劳务承包协议约定:班组长(包工头)以建筑企业或专业作业劳务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建筑企业或专业作业劳务公司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班组长(包工头)向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经营所得归班组长(包工头)所有,则班组长(包工头)获得的劳动报酬所得是“经营所得”,必须按照“经营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具体处理如下:第一,班组长或包工头取得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基于税法规定,班组长或包工头取得经营所得可以选择按季度预交个税,其季度和年度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5000×12-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年度汇算清缴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5000×12-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班组长或包工头取得经营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第二,班组长或包工头取得经营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时间和纳税申报地点。班组长或包工头(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项目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项目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第三,班组长或包工头取得“经营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资料提交要求。班组长或包工头取得“经营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向项目施工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次年的3月31日,向项目施工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3)农民工个人所得税的处理第一,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与农民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农民工工资的税务处理。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与农民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用工形式,则非全日制用工的“农民工”为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员工,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支付给非全日制农民工的工资薪金列支成本费用,在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按照新修订的《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综合所得”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即每月减去5000元扣除费用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第二,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与短期(三个月、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用工且不满足非全日制用工的农民工签订劳务协议的税务处理。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与短期(三个月、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用工且不满足非全日制用工的农民工签订劳务协议的情况下,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务报酬,(按天、小时、工作量计算后的劳务报酬)必须保证每月在20000元以下。农民工个人所得税由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代扣代缴。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的财务部每月发放农民工劳务款时,必须制作内部付款凭证或劳务款支付凭证,支付凭证上必须载明农民工的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劳务款金额、劳务人员本人签字的笔迹。并依法履行申报代扣农民工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第三,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与长期合作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税务处理。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与长期合作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与农民工之间构成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在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按照新修订的《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综合所得”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即每月减去5000元扣除费用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同时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和农民工要依法缴纳社保费用,缴纳社保基数是农民工的工资总额。第四,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的规定,如果劳务公司在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按照核定定率征收方式一次性代征项目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则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对民工工资成本直接按照实际支付给民工本人的月工资金额造工资支付清单表,作为成本核算凭证,不再向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注册地的税务主管部门对农民工再进行全额全员申报个人所得税。(4)财务处理:分三种不同的合同签订而不同的会计核算第一,如果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则根据《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的农民工与建筑企业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因此,非全日制的农民工的工资在劳务公司的“应付职工薪酬” 会计科目中进行成本核算。核算依据是项目的农民工考勤记录表、农民工工资表清单。农民工工资以现金的形式进行发放。在会计核算凭证的后面附上有关主管负责人签字的“农民工考勤记录”、农民工工资表清单”和领取工资的农民工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第二,如果劳务公司与短期(三个月、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用工且不满足非全日制用工的农民工签订劳务协议,则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约定的劳务报酬(按天、小时、工作量计算后的劳务报酬)必须保证每月在20000元以下。建筑企业财务部每月给农民工发劳务报酬时,在会计核算上,应在“工程施工——劳务费用”科目上核算,而不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科目上核算。在会计核算凭证的后面附上有关主管负责人签字的“劳务款结算单”、“劳务款支付凭证”和领取劳务款劳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第三,如果劳务公司与长期合作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则劳务公司与农民工构成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则农民工的工资在建筑企业的“应付职工薪酬——农民工工资” 会计科目中进行成本核算。核算依据是项目部的农民工考勤记录表、农民工工资表清单。业务类型三如果劳务公司转型为具有不同专业作业资质的劳务总承包企业,则劳务公司与不同专业作业的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签订专业作业分包合同。第一,专业作业的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选择简易计税税方法,直接向劳务总承包企业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劳务总承包企业直接凭专业作业的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成本,在“主营业务成本——分包成本——人工费用”科目进行成本核算。第二,劳务总承包企业扣除支付给专业作业的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的劳务款作为销售额,按照差额计算征收增值税。第三,专业作业的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雇佣的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在实践中都是按照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工程施工 相当于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科目。主要核算各项目成本及毛利。下面设置“合同成本”和“毛利”两个二级明细科目。 1、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核算工程合同成本 在合同成本下,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人工费(项目/部门核算) (2)材料费(项目/部门核算) (3)机械使用费(项目/部门核算) (4)其他直接费(项目/部门核算) (5)分包成本(项目/部门核算) (6)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下设下列明细科目 管理人员工资(项目/部门核算) 职工福利费(项目/部门核算) 固定资产使用费(项目/部门核算) 低值易耗品摊销(项目/部门核算) 办公费(项目/部门核算) 差旅费(项目/部门核算) 财产保险费(项目/部门核算) 工程保修费(项目/部门核算) 排污费(项目/部门核算) 劳动保护费(项目/部门核算) 检验试验费(项目/部门核算) 外单位管理费(项目/部门核算) 材料整理及零星运费(项目/部门核算) 材料物资盘亏及毁损(项目/部门核算) 取暖费(项目/部门核算) 其他费用(项目/部门核算) 2、工程施工-毛利,核算工程毛利 具体的设置根据企业需要选择,不一定非要设置这些会计科目。特别是间接费用,有些不需要的可以不予以设置。 (二)机械作业 该科目主要是针对建筑企业有单独的设备管理部门为各项目提供设备发生的费用及内部结算的台班的核算。相当于制造待业的“辅助生产成本”科目。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针对本公司的设备设置单机核算,准确核算每台大型或者主要设备每个台班的耗用成本。 通常情况下,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工资及附加(部门/设备核算) 燃料及动力(部门/设备核算) 折旧费(部门/设备核算) 配件及修理费(部门/设备核算) 间接费用(部门/设备核算) (三)应收账款 1、应收工程款(往来单位核算) 核算根据工程进度报表或者结算的应收账款 2、应收销货款(往来单位核算) 核算施工企业应收产品销售货款 3、应收质保金(往来单位核算) 根据合同及结算业主暂扣的工程质保金,最好设置有到期日。 (四)应付账款 1、应付购货款(往来单位核算)核算应付购货款、设备款等。 2、应付分包款(往来单位核算)核算应付分包工程款 3、暂估应付款(往来单位核算)核算暂估入账的款项(包括材料暂估入账及分包工程款的暂估入账)。 4、应付质保金(往来单位核算)核算应付分包单位的质保金,最好设置有到期日。 (五)工程结算 (往来单位/项目核算) 核算根据业主进度报表签证资料或者工程结算的款项。 (六)主营业务收入(手工账可不用以下明细科目,只需按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即可) 1、 目标成本 目标成本下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人工费(项目/部门核算) (2)材料费(项目/部门核算) (3)机械使用费(项目/部门核算) (4)其他直接费(项目/部门核算) (5)间接费用(项目/部门核算) 2、税金(项目/部门核算) 3、劳动保护费(项目/部门核算) 4、公司管理费(项目/部门核算) 5、公司利润(项目/部门核算)
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主要是针对汇总纳税企业下发的,根据你的描述,你单位适用于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的垮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纳税企业的定义。汇总纳税企业可以参阅国税发【2008】28号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你现在处理,就是外出经营,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不超过180天,回到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超过180天,在营业地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在营业地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在实际工作中,因为营业税是在施工地税务机关开具,当地地税在征营业税时,对所得税进行了随征。 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的问题,请参照国税函【2010】39号文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 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处理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 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筑劳务公司合作是企业合法就业、保持员工利益以及协调劳资关系的重要因素。 税务放大招!数十家建筑劳务公司出事了!今天起,老板们要注意了 近期对许多劳务公司进行了调查 虚假发票正在被打击 劳务公司容易税务稽查的主要原因有下面四点: 一、大额的薪资、费用支出没有发票 高管员工薪资、年终奖谁想承担这些个税;还有搞销售业务的提成、好处费等等,这可不是随便找点小票就能顶替的。 这些费用开支去哪里搞发票啊,没发票又不让扣除,只能虚开。 二、进项税率和销项税率不等,老板心里不平衡 有的公司采购原材料增值税进项税率低,比如农产品9%,还有其他的费用发票很多也是小规模开出来的3%发票,甚至很多业务压根就取得不了进项发票,但是自己公司加工后销售按照13%缴纳,这不公平的待遇岂能容忍,找点票给点安慰。 所以很多老板为了弥补自己亏损或者微利,只能去虚开发票。 三、业务虚假,虚开发票 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对外虚开发票,使用假发票开具,对用工单位应开具而不开具发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隐匿收入;有的劳务派遣公司使用不规范发票或收据入账,随意虚增、虚列成本,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四、企业所得税交太多,增加点成本可以节税! 简单粗暴,就是这么任性。老板都认为这是税务筹划的最基本思路,为什么咱们不能做啊? 建筑企业面对税务高要合理筹划!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利用总部经济税收优惠政策-个人独资核定征收 一些类型的企业可以通过注册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核定征收,尤其对于那些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成本账务难做、财务制度不健全的企业来说,采用查账征收意味个人所得税是比较高额的,入驻园区申请核定征收的话,能够大大降低企业的税负,综合税率最高在5.18%左右。 ①成立服务类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例如某工程管理中心,某建筑设计工作室等,采用业务分流或者剥离重组的方式,享受核定征收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0.5%-2.1%(小规模最高2.1%),一般纳税人0.5%-3.1%。 ②设立采购类型的个人独资企业,比如某材料采购中心,将商贸采购销售类型的业务分包出来,A公司是建筑行业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含有材料采购业务。可以在园区设立采购中心,把采购业务分离出来,由采购中心去采购回来产品/材料,然后采购中心再把材料/产品卖给A公司,再通过个人独资和供应商发生业务往来。 销售采购经营部个税核定征收0.25%~1.75%。 (二)总部经济税收优惠政策-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 企业可采用成立新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者迁移的方式入驻园区,依据税收的属地原则,企业缴纳的税收会全部或者部分纳入到注册地的财政收入,当地的园区会对正常纳税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扶持补贴。 增值税以地方财政所得的60%-90%给予扶持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财政所得的40%-95%给予扶持 股东分红缴纳的个税可以享受地方留存的40%~70%扶持 车船税:以纳税总额的70%-80%扶持! 财政扶持按月返还,当月缴税,次月扶持 总部经济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企业 建筑工程、互联网行业、软件服务、建筑设计、广告行业、营销策划、医药行业、影视传媒、文化创意、广告服务、生物研发、商务服务、网络服务、商贸服务、生产制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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