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这个职业是比较受欢迎的职业,会计有很多个小种类,今天要说的是根据增值税的规定增值税实行 ,对于这个职业不是很了解的可以看一下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企业增值税的规定(一建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增值税又出新政!10月1日执行!另附增值税最新税率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免税项目包括哪些,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11月19日实施),增值税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是一个概念吗?,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有何区别??。
编者按:“营改增”前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处理前后差异较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适用税率、征收率减按2%税率或放弃减税办法征收增值税。本期华税文章将对“营改增”前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处理政策进行梳理,以飨读者。一、固定资产相关概念:1、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2、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3、固定资产与不动产的认定:增值税法规中的固定资产是指有形动产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具体参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根据财税[2009]113号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件的税务总局办公厅解读文件中引用。4、旧货: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领域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二、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处理1、销售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下简称“170号文”)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如果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主要适用于东北地区、中部地区、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等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地区。2、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根据170号文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3、销售营改增试点地区购进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规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三、按增值税征收率减2%征税的处理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未抵扣),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销售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根据170号文规定,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未抵扣),一律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主要适用于除东北地区、中部地区、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等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地区之外的所有地区。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2、销售2009年1月1日之后购进的固定资产(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第50号令,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36号文规定,2013年8月1日之前,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此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主要是指: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3、销售营改增试点地区购进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注:营改增试点时限:上海市2012年1月1日;北京市2012年9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2012年10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2012年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2012年12月1日。)自2013年8月1日起,在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自2014年1月1日起,在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时,根据财税36号文规定,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4、销售为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入的固定资产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5、销售按简易办法管理期间的固定资产根据1号公告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四、纳税人放弃减税的增值税税务处理根据2015年12月22日发布的《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以下简称90号公告)文件规定,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90号公告是营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发布的政策,文件中规定的纳税人包括所有的增值税纳税人(即原增值税纳税人和营改增纳税人)。不管是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均可以按照90号公告的规定,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自开或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此同时,购买方取得符合进项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抵扣。最后,本文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增值税的税务处理通过表格的形式呈现出来,如下表:小结: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分为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和不得抵扣和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两种,它们的增值税税务处理也有很大的差异,纳税人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应加以区分。纳税人选择放弃减税的,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销售方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该部分用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所对应的购进时的进项税额应当转出,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但是购进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购买方取得符合进项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抵扣。(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
半页书:建造师资料分享平台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一、纳税人1.在中国境内的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2.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2.一般计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注: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1)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2)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3)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3.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2)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4.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注: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特列: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6.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三、销项税额的抵扣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四、税率(一般计税)
10月1日起,增值税+房产税又有新政策执行,如何应对即将执行的新政,税智星小编给大家整理好了,一起来看看吧10月1日开始执行的增值税 和房产税新政(含提前应对)一、政策6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二、理解(一)增值税政策1.具体关键词(1)适用主体:住房租赁企业(2)承租对象限制:向个人出租(3)出租标的物:住房(4)计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5)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6)政策实施日期:2021年10月1日起2.提前应对(1)合同:需要明确上述政策条件(2)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现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1年10月1日前,还是适用征收率5%,2021年10月1日后(含),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补充】租赁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签订了书面合同并确定了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案例】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租赁期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按年收租金,不考虑特殊情况:如果合同约定第一年的租金在2021年7月1日先预收,适用征收率5%;如果合同约定第一年的租金在2021年10月1日前收,适用征收率5%;如果合同约定第一年的租金在2021年10月1日后(含)收,适用征收率1.5%;(二)房产税政策1.政策关键词(1)适用主体:对企事业单位(2)承租对象限制: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3)出租对象:住房(4)政策内容: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5)政策实施日期:2021年10月1日起2.提前应对(1)合同:需要明确上述政策条件(2)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1年10月1日前,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2021年10月1日后(含),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补充】房产税(从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商品房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案例】企业向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租赁期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不考虑特殊情况,则:2021年7月1日-2021年9月30日期间的租金,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2021年10月1日后(含)的租金,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现行房产相关的税收政策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和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三、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1号)七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根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附:增值税最新的税率表更多财税法规政策和财税知识,欢迎登录税智星官网查阅!税智星是专业的财税法规库!
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7项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15项 (1)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鼓励节能减排的规定 ①免征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如: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 ②免征增值税的劳务(如:污水处理劳务) (2)对宣传文化事业实行增值税优惠的规定 (3)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化肥免征增值税 (4)融资租赁业务 (5)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6)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的增值税政策。 (7)纳税人代行政管理部门的收费,对符合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8)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9)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10)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印刷厂印图书、报纸、杂志和书报,分为两种情况: ①纸张是印刷厂提供,税率为13%; ②纸张由出版单位提供,税率为17%; 除此之外,印刷厂还可以印资料、信纸等等,无论是哪方提供的原料,税率统一为17%。 (11)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2)——(14)一般了解。 (15)新增: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列举货物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993年12月13日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1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 在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 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不是一个概念。 税率是针对一般纳税人适用,有三种,分别为17%、13%和零税率。 征收率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为3%。
您好,免税是在某一环节免征税款,只在免税的该环节免征。零税率是不仅在销售环节时免征税款,而且在以前环节已缴纳的税款还要退回,做到税率为0. 真正体现零税率理论上定义的,是增值税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即纳税人出口产品不仅可以不纳本环节增值额的应纳税额,而且可以退还以前各环节增值额的已纳税款。增值税的免税规定,只是免除纳税人本环节增值额的应纳税额,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和劳务中仍然是含税的。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目的在于奖励出口,使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以完全不含税的价格参与竞争。 未名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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