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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这个职业是比较受欢迎的职业,会计有很多个小种类,今天要说的是建筑业增值税开始时间 ,对于这个职业不是很了解的可以看一下增值税纳税时间,又变了!记清楚这22个时间点,不要再错过了,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明白?一篇就搞定!,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所得税区别,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新口径: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具体时间明确了,福建省建筑业什么时候开始营业税改增值税是2015年吗??。

1.增值税纳税时间,又变了!记清楚这22个时间点,不要再错过了

增值税是我们日常工作会经常接触的一大税种,对于发生的各项账务处理内容,涉及到增值税的处理,纳税时间是不同的。下文,小编给大家做了一个详细的整理,大家快来一起来了解下吧。小编就给大家整理到这里了哦`~~~~大家还有什么其他疑问,都是可以随时在下方进行留言咨询的哦!

2.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明白?一篇就搞定!

今天有人咨询我,某建筑公司的一项工程2016年3月10日完工,4月10日办理了竣工结算,2021年9月办理了竣工决算,收到最后一笔工程款500万,合同中没有约定付款日期,问这500万元应该缴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如果缴营业税怎么开发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对于建筑行业来说,是一个让人比较头疼的问题,尤其像跨越了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这个时间节点,很多财务朋友就更晕了。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我们今天就把建筑业从营业税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都捋一遍。 营业税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政策规定如下:《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看完政策后,不知道大家是否清楚了呢?可能有些朋友还是一头雾水吧?税收政策就是这样,为了覆盖到征税范围内的所有经济业务,只能以高度概括的方式来表述,但这个高度概括的表述如何还原到具体的经济业务中,是需要费些思量的。通过研读上面的政策规定,我们可以把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要点归纳如下:1、开工前有预收款,收到预收款当天是纳税义务发生日。2、开工后,按照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和实际收款日期,哪个在前,哪个日期就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日。3、开工后,没有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也没实际收款日,就以建筑服务完成日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政策规定如下: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45条和财税〔2021〕58号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我们同样把这个繁杂的政策规定,用通俗的语言表述一下,关于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归纳为:1、开工前,建筑业预收款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需要按照规定预缴税款。2、如果先开发票,开票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日。3、开工后,按照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实际收款日,哪个日期在前,哪个日期就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日。4、开工后,如果没有书面合同付款日,也没实际收到款项,就以建筑服务完成日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通过这样整理,建筑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我们就基本有个眉目了,但提到的这几个时间点,开票日、合同约定付款日、实际收款日都比较好确定,但建筑服务完成日该如何确定呢?则在实际工作中让人比较困惑。 因为建筑服务的特点是服务期比较长,在工程竣工的时候,通常会出现这么几个日期,一是竣工验收日,二是工程结算日,三是工程决算日。究竟哪一个日期应该被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我们先来看看这三个概念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竣工验收?《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什么是工程结算?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并经建设单位审核签认的,以表达该项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造价为主要内容,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经济文件。 什么是工程决算?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编制的综合反映该工程从筹建到工程竣工投产全过程中各项资金的实际运用情况、建设成果及全部建设费用的总结性经济文件。 通过对这三个概念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竣工验收日发包人应该支付价款,但这个价款是多少,其实双方并不清楚,如果把竣工验收日作为建筑服务完成日,要求建筑公司缴纳税款是强人所难,因为工程虽然完工了,但工程的财务核算并没完成,无法提供缴税所需要的数据资料。 等到工程结算日,一般是在竣工后一个月之内,双方才能敲定工程价款,应收应付多少款项,才在财务上完成了对建筑服务的核算。所以,以工程结算日作为建筑服务完成日是一个符合税法规定的合理的日期。至于工程决算日,是由建设单位编制的,与施工单位没有太大关系,不需要考虑。 根据上述分析后,我们就可以回答咨询人提出的问题了,因为工程结算日在2016年4月10日,在营改增之前,所以这笔500万元的款项应该缴营业税。 缴纳了营业税之后如何开票呢?按照税务总局2021年42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纳税补缴营业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意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直接开编码603打头的不征税发票即可。更多的税务干货文章,请关注公众号“晶晶亮的税月”

3.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所得税区别

  建筑业增值税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取得应税收入和根据权责发生制规定应该取得应税收入的时间。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前者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概念,后者是根据税制要求而设置的一个独立的税种。

4.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

今天老师给大家讲一下建筑企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问题。我们先看一下文件规定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已经清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包含哪些了,但是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它不仅仅涉及以上3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最早在财税2016年36号文中强调了建筑企业在收取预收款时是有纳税义务发生的,但是财税2021年58号文的出台将上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修改,跟着老师一起看一下相关规定。通过两个文件对比,我们会发现财税【2021】58号取消了建筑服务业预收款就要确认销项。也就是说从2016年的7月1日开始建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就不需要确认销项了。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收取的款项是按照工程进度收取。当建筑工程还未发生时,先收到企业收到预收款,这种情况按照财税【2016】36号的要求就需要确认销项。但是由于工程未进行施工也就没有采购材料、成本的发生,也就没有进项此时的销项就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等到后期有进项时却因为之前销项已经缴纳增值税了,导致进项产生了留抵,使建筑企业进销项有错配现象。所以财税【2021】58号文把建筑企业预收款确认销项的问题取消了,对于建筑业企业来讲是一个非常利好的消息。那对于建筑企业到底怎么理解自己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我们一起看下面的案例。1在第1期间合同签订收取30%预收款,发票未开此时收到的30%预收款不需要确认销项,2期确认30%预收款销项,因为在第2期间内是建筑企业既收款又提供应税服务的时间。但是需要预缴税款,无论是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还是在机构所在地,都有预缴增值税的规定。2在第1期间合同签订收取30%预收款,发票开具此时开具了发票,需要确认销项,预缴税款,这里需要注意建筑企业无论是否收到款项,预缴税款都是按照收款或者是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缴纳。3合同约定第3期收款60%,但实际收款在2期此时合同约定的时间与实际收款时间不符,这里需要明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熟先原则,合同约定收款时间是第3期,但是实际收款时间在第2期,而第2期正好符合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销售款项的当天,所以在第2期时就需要预缴税款,确认销项。4合同约定第2期收款60%,但实际收款在3期。需要明确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以我们在第2期时就需要预缴税款确认销项。5合同没约定收款,但实际收款在1期。如果实际收款在1期,并且没有开具发票,此时只需要预缴税款即可。如果实际收款在1期,并且开具了发票,此时需要预缴税款并且确认销项。合同没约定收款,但实际收款在1期并且1期收款时未开具发票此时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第2期。因为第二期是提供服务并收取销售款项的时间,预缴税款在第1期。6合同没约定收款但直到完工也未收到款。没有合同约定,在完成的当天确认销项,此种情况在第4期竣工验收时,预缴税款确认销项即可。所以通过这几个案例,大家应该了解了建筑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是一成不变的,要根据3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孰先原则来进行确认。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在私信我留言哦!

5.新口径: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具体时间明确了

据可靠消息,关于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时间,近期税务机关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即,工程进度款的预缴是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后的次月申报期,完税凭证显示的税款所属期为上月;工程预收款的预缴是在收取预收款的当月,完税凭证显示的税款所属期为当月。 文件依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文件依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例2 甲建筑企业所属B项目为本地项目(项目地与机构地在同一个地级行政区),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根据合同约定,2021年11月24日(工程尚未开工)收取预收款309万元,未支付分包款,甲企业应在11月30日之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309÷1.03×3%=9万元,完税凭证显示的税款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8号)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此外,根据2016年17号公告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应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的,将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上述两例中,A项目在2021年5月31日之前未预缴,B项目在2021年4月30日之前未预缴,均存在被行政处理的风险。原创:何广涛 何博士说税

6.福建省建筑业什么时候开始营业税改增值税是2015年吗

营业税改增值税,这是税制改革的大政方针,建筑业的“营改增”虽然还没正式展开,但由于建筑市场的不规范及建筑行业自身特点,按现行公布的赋征税率,非但不能达到税改减轻企业负担的初衷,反而要给建筑行业和建筑企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笔者去年就此话题在调研的基础上分别写了两篇短文即“营业税改增值税,建筑业发展遇到了新考验”和“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焦点在于抵扣难”,这都是基于建筑业“营改增”造成困境的本身来研究的。本文试图从制度设置的层面入手,为解决建筑业“营改增”困境,乃至促进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而向有关负责顶层设计的部门进一言。为看得清楚起见,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公布的资料,本文分别设计了“2005~2010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和上交税金情况一览表”(见表一)及“2005~2010年建筑业企业利润总额和上交税金情况一览表”(见表二) 从表一和表二最右边一栏可以清楚地得出结论:工业企业上缴税金与自身实现利润的比例是1∶3,而建筑业企业上交税金与实现利润的比例是1∶1左右,也就是说,从制度设置上,建筑业纳税的负担是工业企业的三倍。为了方便对比,笔者还同时从统计年鉴上摘录了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服务行业2010年的有关资料,它们分别为: 2010年批发业主营业务收入197758.9亿元,主营业务利润12835.7亿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为788.7亿元,税金仅占利润的6.14%,主营业务利润率为6.49%; 2010年零售业主营业务收入51115.5亿元,主营业务利润5366.9亿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为261.4亿元,税金占利润的比重4.87%,主营业务利润率为10.50%; 2010年住宿业主营业务收入2814.0亿元,主营业务利润1603.1亿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50亿元,税金占利润的比重9.36%,主营业务利润率为59.97%; 2010年餐饮业主营业务收入3178.0亿元,主营业务利润1426.3亿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64.9亿元,税金占利润比重11.56%,主营业务利润率44.88%。 从上述各行各业上交税金与主营业务利润的比例,我们不难看出,建筑业税金与利润之比是最高的,与其他行业相比,税负高出很多倍,反映出现行的制度设计本身就存在着不公平和不合理之处。因此从根本上解决建筑业“营改增”矛盾的办法就是把11%的税率降为6%,否则即将进行的建筑业“营改增”继续依据现行税金与利润比例设计,得出建筑业应征11%的税率,不仅脱离实际,不接“地气”,而且会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平。为什么会造成建筑行业的上交税金与实现利润比例在全社会中失衡,笔者认为有四大原因。 第一个原因是建筑产品没有法定的利润。在市场经济中,商品价格构成,指的是形成价格的各种要素及其组成情况,简单地说,商品价格由两大要素组成——生产成本和利润。而生产成本应当是生产商品的社会平均成本或行业平均成本,利润应当是平均利润。这是理论上的,实际生活中各行各业(包括购买服务)都有个基本的利润率,利润率过高了就是暴利行业(如部分垄断行业和房地产业)。从诸多行业的主营业务利润率分析,一般都在百分之十几以上,餐饮高达40%多。而翻看组成工程项目价格的合同书,就干脆找不到建筑工程的法定利润取费。历史曾经给予建筑企业有过2.5%的法定利润,后来就这么一点利润率也被取消了。似乎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建筑行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充分竞争,因此从“胎”里带来的就是没有应得利润。利润率低也就成必然,根据《中国统计年鉴》资料,2005年~2010年我国建筑业产值利润率最高的年份只有3.5%。 第二个原因就是招投标实行的最低价中标的制度,最大限度地挤压了施工企业的合法利润。虽然招投标法律上是明文规定不得低于成本价,如果低于成本价就被认定为废标,但由于“低于成本价”没有判断的标准,所以评标的专家评委至今还无一例以低于成本价为理由,认定报价为废标的。于是乎招投标市场上什么怪事都有可能发生:某医院项目低于标底价30%而中标,中途实在干不下去了而停工,要求退场或者追加造价,甲方认为工程已完成部分的质量是好的,希望该队伍继续做,最后由主管部门出面协调补了施工企业1000多万元。还有一号称地标的建筑,以最低价中标后,后来企业测算下来要赔一个多亿,干脆把工程停下来,谈判、协调一年多时间,最后甲方妥协追加1亿投资,据说施工方还要赔几千万元,工期原计划三年,现在五年了还没完工。当初为什么不判定这些荒唐的低标为废标?就是无从认定什么是低于成本价。房屋作为建筑业的产品,其价格中一没有法定的利润,二采取无序的压价,这样一个行业的利润状况当然始终低下,而税费是按合同额收取的,不管项目盈利还是亏损,无一例外都要征收。税利比例失调就发生了。笔者认为,当前将要实施的建筑业“营改增”正是契机,应该明确在工程造价中规定一定比例的法定利润,假如在定额取费中规定5%的不可竞争的企业法定利润,那么即使不改变11%增值税率,施工企业是能够承受并且是可以取得合法收益的。这应该是各方都能接受的最佳方案。这可能是站在建筑行业一厢情愿考虑的,如果不被有权部门采纳,最后只能寄希望建筑行业的造价管理部门有所作为。 第三个原因是有权部门过高地认定了建筑行业的盈利水平。应税所得率的确定必须与纳税人的盈利水平相匹配,如果应税率定得过高,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会过重;如果定得太低,核定征收就会变成一种税收优惠,造成税源流失。而有关税收文件上往往误把建筑业与房地产业放在一起相提并论,认为建筑业应税利润率为8%~20%,所以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就是8%×25%所得税率,征2%所得税。当年参加一个税务总局调研座谈会时,我就指出:笼统定建筑业与房地产利润率8~20%是不恰当的,建筑业哪怕是8%也太高了,根本达不到,而房地产业定20%也太低了,远远不止。虽然据说税务总局对各行业的利润率进行过多渠道分不同地区进行测算,得出的却是与建筑业实际利润大相径庭的数字:即建筑业平均利润率是6%~15%,按照这样的利润率,征11%的增值税应该说一点不过,施工企业不仅负担得起,更不会叫苦连天。问题是现在建筑行业的平均利润率只有3.5%,就是这个3.5%其中还包含了多种经营和少量自行房地产开发的企业综合利润率,如果纯房建施工的利润率普遍都达不到1%,真不知道当初的6%~15%是怎么测算出来的?但是这个结论造成的后果很严重:政策制定者认为对利润率如此高的行业,增值税率定11%完全合情合理。好在有权部门在对外公布有关测算结果时,也认为“由于各种原因,上述测算依据的统计数据普遍存在不够完整准确的问题,因此测算结果不一定完全符合实际情况。”所以重新搞准建筑行业利润率成了当务之急,因为这直接影响到增值税率制定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如果草率地按11%税率下达征收建筑业增值税,建筑业将全行业遭到重创,不仅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要受到影响,恐怕“双倍增”目标也将难以实现。 第四个原因是建筑企业的财务成本逐年大幅度增高。去年以来,在企业调研时经常听到因银行“设卡”、加大了财务成本,加重了企业负担的情况反映。现在分析下来,这一问题已经上升到严重影响企业实际收益的程度,施工企业有的直言不讳:我们现在都是在为银行打工。一般老百姓接触不到银行的对公服务,所以还是用对个人服务的眼光来看待银行的存贷业务。个人存钱,银行付利息;个人贷款,除了必要的担保程序,银行收取了高于吸储的利息,存贷之间的利息差就是银行的利润。似乎一切正常,没有什么复杂的地方。但接触了解了对公服务,发觉银行生财之道已经有点“霸道”甚至是歪门邪道。企业说了关于流动资金贷款的遭遇,现简单用路线图表示:企业到银行贷款——同意贷款后被要求全额储蓄在该银行——急需用的流动资金仍拿不到现金,得到的是一张承兑汇票——贴现后才能拿到部分现金——提现金的时候又配发了部分存款单,甚至被动员购买金融产品——导致企业的财务成本不断增加。 按道理付了利息的贷款,使用权当然归企业,现在到了自己花钱再去“买回”本应该属于自己钱的地步。年产值100亿的企业,营业收入能有80%进账就是非常不错的了(很多地区合同上注明竣工付款到50%,那企业的资金缺口就更大)。就是说差20亿元周转资金,材料、设备、商品砼厂商可暂欠一部分,大约占60%~75%;农民工工资占20%~25%,约5亿元是万万不能欠的,否则后果很严重,甚至触犯刑法,必须依靠贷款,及时付给农民工。按一年期贷款利息6.11%算,需付利息3055万元。从上面路线图发现,除了付贷款利息,还得用贴现方式解决承兑汇票拿不到现金的矛盾,贴现率一般3.5%,5亿元承兑汇票到手就剩4.8亿多,贴现175万又进了银行的口袋,大家细细思考和评判一下,企业这样的财务成本是不是冤枉的?但现状却是不得不付。按规定在对企业进行增值税征缴时,财务成本又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 以上事实只罗列了建筑行业利润低下的部分因素,而上交税金的建筑企业应税利润率与实际实现的企业利润相去甚远,这四大原因是导致建筑企业利润率低下的重要因素。阐述上述原因目的在于提醒有权部门在制度设置上要慎之又慎,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给建筑业一个能健康持续发展的外部宽松环境。

通过小编辛苦整理的相关知识:建筑业增值税开始时间,相信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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