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学费网 > 培训机构 > 会计教学

13140882082

全国统一学习专线 8:30-21:00

会计这个职业是比较受欢迎的职业,会计有很多个小种类,今天要说的是建安项目预缴税款个税 ,对于这个职业不是很了解的可以看一下一文掌握建安企业预收款项的税会处理,代开建安发票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入账?,建安企业一般计税下预缴增值税分包差额抵减的一点思考,建安企业要交哪些税 为什么要交个人所得税,建安行业最容易混淆两大涉税问题,开建安发票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做账?急求啊,希望各位前辈帮帮忙啊,异地建筑业征收1%的个人所得税以后,项目部员工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税务师学习笔记:增值税(3)——预缴??。

1.一文掌握建安企业预收款项的税会处理

建安企业开工前会收到发包方拨付的备料款等预收款项,该笔款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否涉及税款缴纳呢?一、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2006)》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21 年修订)》规定,建造合同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款项的,应当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合同负债),待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建安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建造服务尚未发生,合同义务尚未履行,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企业应将其作为一项负债核算,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未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或“合同负债”(已执行新收入准则的)。待工程开始后,合同义务开始履行时,再根据完工进度或履行进度于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会计收入。二、增值税处理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8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根据上述规定,建安企业收到预收款未提前开具发票的,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确认增值税销售额,但需要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待建安服务发生后,再按开票时间、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以及服务完成时间孰早原则,确认增值税销售额。三、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建安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工程尚未开工,不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待工程开工后再根据完工进度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综上所述,建安企业在收到预收款项时,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致,均不确认收入,增值税要看是否开具发票,未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未发生,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即可,已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已发生,应就其收到的预收款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代开建安发票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入账?

个人所得税属于代扣代缴范畴,其承担者为单位职工。分录:借:其他应收款—XX个人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3.建安企业一般计税下预缴增值税分包差额抵减的一点思考

建安企业预缴增值税有两类情形:(一)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的预征率或3%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二)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或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的预征率或3%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税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8号文件) 预缴增值税时,就会有个差额抵减的问题。简易计税下取得全部价款扣除支付分包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简易计税公式: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然后汇总的总部机构的时候是差额申报,按照3%的征收率扣减预缴金额。一般而言,在简易计税下总部机构是不再缴纳增值税的。现在的问题是一般计税模式下,预缴增值税是不是也可以进行差额递抵减?答案是可以的。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 第 17 号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一般计税是可以扣除分包款的。当然现在税率降为9%,那么按照9%计算。算出了预缴税款,总部机构怎么申报计算?全额申报,按9%的税率减去预缴和进项后缴纳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所属某项目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2021年5月自业主方收取工程款327万元,支付分包款109万元,,假设无其他业务。假设开的是专票1、项目扣除分包时:项目预缴税款=(327-109)/(1+9%)*2%=4万元,总部机构申报时全额申报:327/1.09*0.09=27万元,缴税时:27-4-9=14万。2、项目不扣除分包:项目预缴税款=327/(1+9%)*2%=6万元,总部机构申报时全额申报:327/1.09*0.09=27万元,缴税时:27-6-9=12万。 从这举例来看,在取得专票的情况下,预缴时扣不扣分包,对整个公司来说没有少交税,但是这样做的好处是什么?得到的好处是避免在预缴阶段多缴税后发生退税,同时也减轻了项目前期资金压力,缓解了现金流。那么分包是普票是不是也可以?答案是普票也是可以分包抵减的。但是因为是普票就会导致没有进项而多缴税。以上面例子看总部交税时就会变成27-4=23万,要多交你没开专票而没取得进项税。总结一点:分包抵减也可以适用一般计税,分包抵减与税率没关系,只要是支付的分包款,取得了合理、合法的票据就可以了。但是只有取得专票才可以抵扣。为什么有这个总结: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 第 17 号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三)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看文件规定的合法有效凭据根本就没说到专票普票,税率多少的问题。看到这里又会有分包款到底包括什么?2021年31号公告及其解读: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纳税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务,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什么意思?就是一个公司提供建筑服务的同时也提供材料,简单讲就是包工包料。只是分开开票而已。这样的情况也是可以合并在一起算做打包支出的。如果分包款大于总包,是不是就不要预缴了!还是看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 第 17 号: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还有一种情况不需要预缴: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有兴趣就关注我,公举号和知乎名字一样

4.建安企业要交哪些税 为什么要交个人所得税

要交个人所得税的,建安企业是以项目为对象交税的,当地税务局是以项目负责人作为工程的承包者,他们认为这个工程总是有人负责承包的,个人所得税就是指承包人的个人所得税.

5.建安行业最容易混淆两大涉税问题

建安行业最容易混淆的两大涉税问题及政策运用一、建安业差额纳税:1、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9点:只有简易才能差额纳税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税务总局2016年17号公告第三条和第四条:一般和简易都是差额预缴税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二、建安行业异地预缴问题:税务总局公告第2016年第17号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在同一地级行政区:指介于省级行政区与县级行政区之间的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四个2021年11号公告第三条对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三条异地预缴增值税进一步明晰:跨县(市、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的不异地预缴,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外跨县(市、区)的要异地预缴举例:M建安业注册地在南充顺庆区,公司一共5个项目,其中一个项目在顺庆,一个在嘉陵,一个在南部,一个在资阳,一个在重庆的万洲不异地预缴就直接到自己注册地的税务局纳税申报的项目有三个:顺庆、嘉陵、南部要异地预缴回来自己注册地再纳税申报的项目有两个:资阳、万洲

6.开建安发票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做账?急求啊,希望各位前辈帮帮忙啊

我的单位是这么做的 借:其他业务税金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交的时候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7.异地建筑业征收1%的个人所得税以后,项目部员工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 )第六条“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帐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对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按照《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实行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及征收率如下:建筑安装业:1%”的规定执行。 因此,在代开建筑安装发票时,要征收1%的个人所得税。这里的个人所得税,不是员工工资的个人所得税,而是按照个体工商户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所以异地建筑业征收1%的个人所得税以后,项目部员工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8.税务师学习笔记:增值税(3)——预缴

申报表附表(四)税额抵减上半部分分五类情形:税控专用设备费和技术维护费分支机构预征建筑行业预征:建筑服务预收款预缴和异地预缴销售不动产预征:房开企业预收款预缴和其他异地预缴出租不动产预征:异地预缴(不存在预收款预缴,收到预收款发生即为纳税义务发生)1反映在主表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2-5反映在主表28行“分次预缴税额”。一、建安企业的预缴(其他个人不适用)(一)预收款预缴:财税〔2021〕58号 第三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二)异地预缴:税总〔2016〕17号公告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一般计税(差额预缴,全额申报,全额开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预收款-分包款)/(1+9%)x 2% 简易计税(差额预缴,差额申报,全额开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预收款-分包款)/(1+3%)x 3% 预缴税款抵减:当期预缴,当期抵减;不区分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可互相抵减。两类预缴都扣除分包款,因为其支付给分包方的款项也将按此规定进行预缴。扣除时需提供分包合同和分包方开具的发票。另外,施工地点就在机构所在地的,收到预收款也应按照适用预征率在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这是由于36号文修改后,建筑服务不再以收到预收款时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改为了预缴。如果两种情况同时发生,既在异地提供建安服务,又收到了预收款,那么预征率和税额没有变化,只是预缴申报地点变为了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目的:1.解决税款属地管理问题;2.适应建安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修改。二、销售不动产的预缴总局2016年第14号公告、第18号公告(一)不动产新老项目的界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非房地产企业出租取得的不动产,其取得时间参照房地产项目执行,也即以施工许可证或合同上载明开工日期为准。(二)房地产企业收到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预收款一般计税:预收款÷(1+9%)x 3%简易计税:预收款÷(1+5%)x 3%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可按照“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项目开具不征税发票。预缴税款可抵减时间:纳税义务发生后才可抵减。抵减时不区分计税方法、不区分项目,可互相递减。目的:解决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后移,税款入库不均衡。(三)非房地产企业销售异地不动产(房地产企业不适用)1.一般计税(1)自建:预缴—全部交易价格/(1+5%)*5%;申报—全部交易价格 /(1+9%)*9%(2)非自建:预缴—(全部交易价格-取得不动产的原价)/(1+5%)*5%;申报—全部交易价格 /(1+9%)*9% 差额预缴,全额申报,全额开票2.简易计税(1)自建:全部交易价格/(1+5%)*5%(2)非自建:(全部交易价格-取得不动产的原价)/(1+5%)*5% 差额预缴,差额申报,全额开票预缴税款抵减:当期预缴,当期抵减;不区分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可互相抵减。(3)个人销售住房(其他个人不需预缴,直接申报纳税)①非北上广深:购房2年以上,免税;购房不满2年,全部交易价格/(1+5%)*5% 全额预缴,全额申报,全额开票。②北上广深:购房2年以上,普通住房:免税,非普通住房:(全部交易价格-购买住房的原价)/(1+5%)*5% 差额预缴,差额申报,全额开票;购房不满2年,全部交易价格/(1+5%)*5% 全额申报,全额开票。三、不动产经营租赁的预缴(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房企非房企政策相同)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一)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1.一般计税:租金/(1+9%)*3%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2.简易计税:租金/(1+5%)*5%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二)小规模纳税人单位和个体户出租不动产(不包括个体户出租住房)简易计税:租金/(1+5%)*5%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三)个体户出租住房简易计税:租金/(1+5%)*1.5%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预缴税款抵减:当期预缴,当期抵减;不区分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可互相抵减。(四)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1.住房,简易计税:租金/(1+5%)*1.5% 不需预缴,直接申报纳税2.非住房,简易计税:租金/(1+5%)*5% 不需预缴,直接申报纳税

通过小编辛苦整理的相关知识:建安项目预缴税款个税,相信对您有所帮助。

温馨提示:为不影响您的学业,来校区前请先电话咨询,方便我校安排相关的专业老师为您解答
  • 详情请进入会计教学
  • 已关注:1048795
  • 咨询电话:
相关资料
  • 作者最新文章
  • 在线报名
申请试听课程

只要一个电话
我们免费为您回电

姓名不能为空
手机号格式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