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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这个职业是比较受欢迎的职业,会计有很多个小种类,今天要说的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住房贷款利息不得超过几个月 ,对于这个职业不是很了解的可以看一下2021年专项附加扣除的填报、更正和确认,只看这一篇就够了!(附操作流程详情),【徐箐】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之住房贷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中子女教育这栏儿子去当兵了怎么填,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怎么给员工发通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的首套房利息扣除,如何定位首套房的概念,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中住房贷款 利息扣除期限量长不得超,最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扣除(最终版),涨姿势啦: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住房贷款利息你用对了吗???。

1.2021年专项附加扣除的填报、更正和确认,只看这一篇就够了!(附操作流程详情)

今天,“个人所得税”APP更新了!这就意味着从今天起,可以确认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啦!根据政策要求,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需要纳税人每年都提交一次,2021年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需要进行确认或者重新采集。这关乎着我们每个月都要缴纳的个税,所以大家一定要重视起来。与去年“个人所得税”APP相比,今年更新的版本修复了非法字符的问题,操作进行了优化!对于今年的更新,相信大家最关注的肯定是如何填报2021年专项附加扣除,我们将大家的关心的问题整理后,把“专项附加扣除”分为4大板块:一、确认专项附加扣除前这几点您必须知道注意事项:1、 个人在2021年12月前,需要对2021年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若未及时确认,那么已填报的有效扣除信息会自动延长至2021年。2、 2021年是一个新的纳税年度,子女教育父母的扣除比例、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方式、赡养老人分摊比例可以更改了,注意年初都要确认好,否则2021年一个纳税年度不能变更。3、 在哪确认2021年专项附加扣除,个人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EXCEL表格进行填写、确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选择提交给扣缴义务人的,最迟3天内单位能够下载到您的信息,到时您可以与单位确认。4、这几种情况需要修改扣除信息(1)2021年夫妻一方填写子女信息,2021年变更为另一方填写,2021年夫妻一方需要先删除子女教育信息,再确认;另一方填写信息即可;(2)2021年填写的租赁合同显示“已失效”,需要重新修改租房信息,再确认; (3)修改2021年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 (4)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或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改为申报住房租金;(5)2021年需要修改老人信息;(6)继续教育信息有变化的。二、个人所得税APP操作步骤PART-1在手机应用商店中先将“个人所得税”APP更新至最新版本。PART-2更新APP后,重新登陆,可以看到有新的专项扣除界面。接下来,小管家就大家遇到的三种专项附加扣除遇到的问题,逐个解答和指导操作。问题1:我2021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已经填报了,想要2021年继续享受,要怎么操作呢?回答:1、进入“个人所得税”APP界面后,点击“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或者点击“办税”——“确认下一年度专项附加扣除”注:两个操作步骤都可以。2、选择扣除年度“2021”——快捷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一键带入”3、看到系统提示后,点击“确定”4、先检查“待确认”信息,点击“一键确认”5、“一键确认”后,会收到系统提示,如果确认信息属实,则点击“确认”即可,如果需要修改,点击“取消”,修改内容。6、确认完毕,则会显示你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问题2:我2021年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部分显示“已失效”,我该怎么办?回答:1、查看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已失效”信息,点击“已失效”,查看具体内容。比如:我们这里以“住房租金失效”为例,为大家演示具体操作步骤。查看已失效的具体信息,确认失效后,点击“修改”3、选择“修改租房信息”4、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修改租房信息内容,点击“确认修改”5、如图“第三步”,“修改申报方式”主要是选择扣缴义务人申报,一般选择的扣缴义务人为自己所在的公司。问题3:2021年我想新增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吗?回答:1、选择扣除年度为2021年,选择需要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比如:我们以“租金住房”为例,向大家演示操作步骤。2、点击“选择完毕,进入申报”3、确认信息之后,点击“下一步”4、如实填写住房租金信息,点击“下一步”,即完成了“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填写。问题4:我要如何查询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呢?回答:1、进入“个人所得税”APP后,点击“服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2、选择2021年度,即可查询你申报的所有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以上为不同情况下,2021年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操作步骤,如果还有不明白的问题,欢迎在评论区提出,小管家会及时回复!

2.【徐箐】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之住房贷款利息

税东家商3月1日,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开始,税东家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重点和热点进行了收集整理,并按照一天一个专题进行推送,今天学习的是住房贷款利息专题。住房贷款利息45.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什么?答: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46.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答: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47.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答: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48.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答: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49.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享受的时间范围?答:纳税人的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40个月,240个月后不能享受附加扣除。对于2021年之后还处在还款期,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扣除。50.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答: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51.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不可以。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52.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时,银行仍旧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首套房没有享受过扣除,第二套房屋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答:根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53.我有一套住房,是公积金和商贷的组合贷款,公积金中心按首套贷款利率发放,商业银行贷款按普通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发放,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率扣除?答:一套采用组合贷款方式购买的住房,如公积金中心或者商业银行其中之一,是按照首套房屋贷款利率发放的贷款,则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54.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房屋产权证明、贷款合同均登记为父母和子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答: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贷款利息扣除。55.父母为子女买房,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为子女,贷款合同的贷款人为父母,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如何享受?答:从实际看,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主体与贷款合同主体完全没有交叉的情况很少发生。如确有此类情况,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只有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使用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扣除。本例中,父母所购房屋是为子女购买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父母和子女均不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56.丈夫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婚后由丈夫还贷,首套住房利息是否只能由丈夫扣除?妻子是否可以扣除?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夫妻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57.如何理解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答: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里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58.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房屋证书号码是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上哪一个号码?答:为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上载明的号码。如,京(2021)朝阳不动产权第0000000号,或者苏房地(宁)字(2021)第000000号。如果还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但有房屋买卖合同、房屋预售合同的,填写合同上的编号。59.个人填报住房贷款相关信息时,“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是什么意思?我该如何填写该栏?答:如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有一套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的,填写本栏。无此情形的,无须填写。如夫妻婚后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者按扣除标准100%扣除的,则购买者需填写本栏并选择“否”。另一方应当在同一月份变更相关信息、停止申报扣除。如夫妻婚后选择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的,则夫妻双方均需填写本栏并选择“是”。60.我刚办的房贷期限是30年,我现在扣完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就不用缴税了,我可以选择过两年再开始办理房贷扣除吗?答:住房贷款利

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中子女教育这栏儿子去当兵了怎么填

不填。计算个税,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修改后草案的这一规定,让很多人想想都感到兴奋,要知道国外很多都是采取类似做法,此次改革我国也加快了国际接轨。 所谓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除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允许额外扣除的项目。子女教育支出应该基本是正规学校的费用扣除,中国子女的教育支出集中在高中、和幼儿园阶段,九年义务教的费用基本是依靠财政来解决的。重点解决幼儿园、高中、。

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怎么给员工发通知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全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是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之一。   2021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9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为广大群众减负。会议指出,要在确保2021年10月1日起如期将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并适用新税率表的同时,抓紧按照让广大群众得到更多实惠的要求,明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使群众应纳税收入在减除基本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再享有教育、医疗、养老等多方面附加扣除,确保扣除后的应纳税收入起点明显高于5000元,进一步减轻群众税收负担,增加居民实际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2021年9月20日,李克强总理在回答出席2021年天津夏季达沃斯论坛的中外企业家提问时表示,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要体现公平简便原则。

5.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的首套房利息扣除,如何定位首套房的概念

  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大亮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20日揭开面纱。当天起,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两部门官网开始为期两周的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日开始一并公开征求意见的还有《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今后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税法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并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根据暂行办法,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   如,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3600元或48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支出方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方面,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根据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   赡养老人支出方面,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实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既是个税改革亮点,也是难点。记者了解到,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更好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暂行办法出台前,相关部门已经以无方案征求意见方式广泛听取了各地专家学者、“两会”代表委员和群众代表的意见。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将随着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据悉,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将依法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6.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中住房贷款 利息扣除期限量长不得超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7.最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扣除(最终版)

三、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标准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即20年)。注: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需要注意的是在偿还贷款期间,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照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起止时间规定: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间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要求准备的证明资料:1、需准备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复印件备查;2、需准备证明为首套住房贷款资料(向办理贷款的银行咨询确认)备查; 专项附加扣除问题罗列:1、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2、对于家里只有一套房而且还是全款购买的不允许扣除(必须是贷款购置);3、一开始没有住房,现在一次性买了2及以上套房,都算是首套房,则只能选择其中一套扣除;4、购置的首套贷款房用于对外出售的(需要是自己居住的),则不允许扣除;5、对于首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享受,只能择其一扣除;6、购买的首套属于境外房产,不能享受此优惠政策;7、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有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也就是说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两项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同时享受;四、住房租金的扣除标准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住房租金支出,可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则扣除标准为每年18000元(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3200元(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注: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或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或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市辖区户籍人口,以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起止时间规定:开始时间为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当月至租赁行为终止的当月;若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行为终止的月份为准; 要求准备的证明资料:需准备住房租赁合同或相关协议复印件备查; 专项附加扣除问题罗列:1、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不得扣除住房租金支出;2、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是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不得同时享受,只能择其一),且为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来扣除;3、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是不相同的,且各自在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4、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有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若主要工作城市租房的,非主要工作城市(或户籍所在地)有首套贷款住房,则自主选择其中一项扣除;若主要工作城市有首套贷款住房及租房的,则只能按首套贷款住房扣除) ;5、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的,也只能扣除1500/1100/800元,不能叠加享受;6、员工宿舍:如果个人不付费,不得扣除;如果本人付费,可以扣除;7、对于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的,对于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8、两人及以上合租租房,分别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9、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无住房也无租房,租房是非主要工作城市(要求非主要工作城市也无首套住房),可按规定标准定额扣除;

8.涨姿势啦: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住房贷款利息你用对了吗?

来来来小伙伴们,特别是睡眠质量不好的,保证第一眼莫名其妙,第二眼昏昏欲睡,第三眼盗梦空间,因为我又要引用政策原文凑字数了,这次只引用部分原文,因为全文太长了,我懒得复制粘贴。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21〕41号)相关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有关房屋(含公租房)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0号)相关规定:“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虽然有了上次的经验,我还是忍不住要问以上1124个字有没有人看完的?睡得好不好?好了,水文结束,请大家自行理解文件……言归正传,两个文件我们只讨论住房贷款利息,文件到底说了些什么呢?一、主体什么样的人可以享受这项税收政策呢?睡觉的起来了,划重点啦!这是最容易搞错的。注意文件中的两个关键词: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只能享受一次。关键词是什么意思呢?举几个例子就清楚了:第一种情况,隔壁老吴拥有自用住房一套(全款一次性付清),2021年前没有住房贷款记录,2021年买了一套住房,使用商业贷款,他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吗?第二种情况,老郭拥有自用住房一套(商业贷款),2021年前还完了最后一笔贷款,2021年买了一套住房,使用商业贷款,他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吗?第三种情况,小吴拥有自有住房一套(商业贷款),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信息因为没有看《关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那点事儿》忘了在2021年填报,2021年为了购买一套改善性住房,提前还清商业贷款,再与银行签订新的商业贷款合同,他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吗?第四种情况,老唐拥有自有住房一套(商业贷款),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信息2021年因为看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那点事儿》补充填报了,2021年为了购买一套改善性住房,提前还清商业贷款,再与银行签订新的商业贷款合同,他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吗?第五种情况,小李没有住房,住房租金专项扣除信息2021年因为看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那点事儿》补充填报了,2021年新购买一套住房,与银行签订商业贷款合同,他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吗?第六种情况,老黄2021年前购买了两套住房,均使用商业贷款,两套住房贷款均没有还清,他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吗?上述六种情况如果回答只有一种可以扣除的考试不及格,回答有两种的属于似懂非懂,回答三种四种的能考及格,回答五种的得满分,回答六种的肯定是蒙的,直接给零分。哪种情况不能扣除呢?为了防止挨打,我就不水了,我直接公布答案--第四种,下面具体分析。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这句话是认贷不认房!无论纳税人名下在房管局登记了几套住房,只要选择填报的住房银行给予的贷款利率是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就符合政策。金融机构的房贷利率政策是变动的,例如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房时仍可执行首套政策。这就是“认贷不认房”政策。这一点我找银行的美女朋友(真的是美女,肤白貌美气质佳)核实过了,属于正在执行中的政策。只能享受一次是指:只要你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中就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现在能懂为什么第四种不能填报了吧?不懂?我还是再讲讲吧。第一种情况,因为老吴没有填报过住房贷款专项扣除信息,新发生的事项当然可以填报。第二种情况,老郭很有可能享受认贷不认房的政策优惠,第二套房用的依然是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他在实际发生时也开开心心地填上了。第三种情况,小吴提前还清商业贷款,再与银行签订新的商业贷款合同,这份合同很有可能执行的还是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他上一个合同终止不影响执行中的合同,他一脸懵逼地填上了。第四种情况,老唐因为填报过住房贷款专项扣除信息,他填不进去新的贷款合同信息,不仅如此,因为扣除信息中合同终止,他还需要在终止时更改扣除信息,取消享受住房贷款专项扣除。老唐肯定很后悔看了我的文章,不要问我老唐是谁,为了怕挨骂,我已经把他列为黑名单了……第五种情况,小李购买的首套房一定是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他一脸肯定地填了扣除信息,此时要注意,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扣除信息两个水火不相容,只能存在一个,切记切记。第六种情况,老黄两套房中其中一套肯定是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他选择那套执行优惠利率的住房填报就好了。实际情况远比上述六种多得多,比如公积金贷款就没写,多套住房也没写,但为什么就只列举六种?因为太复杂的我懒得写。开玩笑的,因为房子的多少不起作用,公积金的使用比商业贷款更加严格,满足商业贷款的优惠利率,公积金贷款极有可能也是优惠利率,关键就在于和金融机构的沟通之上,例子就不再无限列举下去了。二、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政策,什么时候结束?三个关键时间点:第一、开始还款的当月。第二、合同终止的当月。第三、最长不超过240个月。一句话就是看合同!合同上写的再清楚不过了,照着填就行了。如果合同已经终止了,我故意不去修改信息会怎么样呢?放在以前,这种悄悄咪咪的行为还真有可能蒙混过关。放在当下,请允许我笑一会。大数据时代已经不是人工去筛查了,银行、公积金中心数据与税务系统数据一交换,你觉得几秒钟能查出来数据异常?这种做法已经过时了。三、责任作为纳税人我要对填报的资料负什么责任?违反规定要接受什么处罚?两个关键词:保存五年、信用信息系统。如果税务机关对你填报的资料产生疑惑,谁来证明填报的准确性?当然是你喽,还能有谁?当然现在不会直接找你要资料,大数据交换得出的结论比你的资料准确得多,找你也就是走个过场罢了。税务机关找到你,然后你喔豁了,征信系统、联合惩戒,哪个都直接影响生活。但别担心,重大涉税违法且带着明显主观故意的行为才是查处的重点,金额小恶意不明显的该补税补税,该改正的改正就好了。

通过小编辛苦整理的相关知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住房贷款利息不得超过几个月,相信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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