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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建账
1. 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2. 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和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会计法》、会计法规和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二)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三)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
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伪造会计资料,包括伪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以虚假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目的在于以假充真。变造会计资料,包括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指利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
《会计法》对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四)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都会影响会计资料的一致性和可比性,进而影响会计资料的使用。
《会计法》第十八条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五)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会计法》第二十二条)
(六)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为保证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安全,《会计法》对会计电算化作了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其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是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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