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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关于继续教育的规定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会计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增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会发[2006]1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我省各级财政*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二、继续教育的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鼓励省级主管*和大型企业举办本系统、本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
长江教育培训中心是财政局指定的荆州市*的合法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欢迎广大会计人员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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