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营业税该征增值税》教材连载(一)
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要求,我省将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此次“营改增”工作涉及交通运输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等7个行业(简称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