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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介绍: 根据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5号)的有关规定及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7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767号)、《关于请报送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管理具体职责分工情况的函》(人社专技司函[2009]16号)以及2010年5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2010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49号)的有关通知精神,2010年10月23、24日将进行*次“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 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证书 》。该证书在范围内通用。应广大物业管理企业及学员的要求,本中心将举办“注册物业管理师”考前培训班。 培训对象: 物业管理企业、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正(副)总经理、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人及符合报考条件的物业从业人员等。 培训课程: 《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物业经营管理》及《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 考试时间:2010年10月23日、24日 (统一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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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条件:
凡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专业毕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
1、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
2、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
3、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3年;
4、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5、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6、博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
(说明:1、满足教育部认可学历,2、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规定:
在2006年10月底前,符合国人部发〔2005〕95号文件中有关考试报名条件,并按照《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有关规定,参加了《物业管理实务》科目的考试并合格的人员,在申请参加2010年首次举行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相应科目,应试科目合格,即可取得《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
(一)符合《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报名条件的人员,可*《物业管理实务》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和《物业管理综合能力》3个科目的考试。参加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二)符合《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部分科目的人员,可*《物业干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和《物业管理实务》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参加1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一次通过。 备注:以上*部分科目的办法,只在2010年举行的首次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中有效。
证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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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介绍: 为规范行业发展和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2003年6月8日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提出“持证上岗”和“就业准入”概念。其中第33条明确: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证书。目前,物业管理证书分为2个级别:助理物业管理师(高级)和物业管理师(技师级)。证书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上可以查询,终身有效,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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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形式与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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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基础知识与技能操作两部分成绩均通过即可获得证书, 考试成绩在考 试后2个月揭晓,成绩揭晓后2个月发放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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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分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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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物业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助理物业管理师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助理物业管理师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具有本科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助理物业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物业管理证书者,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二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物业管理员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三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毕业证书者。 (备注:此类别只针对补考人员) |
证书认证: 参加物业管理统考,合格后将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相应级别的证书,此证书通用,审核*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鉴定中心;并可申请出国换证,办理中英文《证书》,国际劳动组织认可。 |
证书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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