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员举办酒宴需遵循国家及单位的相关规定,并需经过单位的审批。具体细节建议咨询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二、女方为公务员,男方经商的婚宴规定
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有明确的暂行规定。其中,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即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即30桌)。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非直系亲属以外人员参加。禁止收受或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三、公务员结婚摆酒规定详解
公务员在办理婚礼时,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具体而言,办婚礼的宴请人数及规模有明确限制,不得超标。除直系亲属外,不得以任何方式邀请他人参加,且操办婚事的具体流程也有明确约束。若违反规定,相关工作人员将受到严厉批评,情节严重者将受到党政处分,所有礼金礼品也会被收缴。
四、广西纪委对公务员摆酒的规定
广西纪委印发的《广西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党员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需遵守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宴请人数、规模、礼金收取等方面。这一规定旨在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规范其行为。
五、其他注意事项
除了上述规定外,公务员及其他公职人员在举办各类活动时,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的相关规定,不得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等行为。也应注意不要参与或支持、、、迷信等活动,以免触犯法律法规。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单位而异。建议在进行相关活动前,咨询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以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规定。关于全区党员领导干部婚丧事宜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同时也适用于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企业的党员领导人员,以及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内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均需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八条:党员领导干部在为自己的子女或配偶操办婚事、为父母或配偶操办丧事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九条:对于非前款规定对象,党员领导干部不得为其操办婚丧事宜。
第十条:党员领导干部一般不得操办除婚丧以外的满月、百日、生日等喜庆事宜。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操办的,只能邀请其近亲属参加。
第十一条:当党员领导干部授意或接受他人为其本人或其近亲属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将被视为该党员领导干部本人操办。
第十二条:在操办婚丧事宜时,党员领导干部不得邀请下列人员参加:其他与行使职权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十三条: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事,宴请人数需严格控制。若为单方操办,累计人数不得超过100人;若为双方合办,累计人数不得超过150人。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对宴请规模进行适当调整,但总人数不得超过前述规定人数的150%。
第十四条:操办丧事时,党员领导干部应严格限制规模,倡导节俭办理。
第十五条:党员领导干部不得以操办婚丧喜庆为由敛财。对于违反规定参加婚丧喜庆活动的人员,应予以提醒并拒绝收受其所送礼金、礼品。对于收受的礼金,若超过规定标准或无法拒收的部分,应在一个月内上缴至本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并最终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党员领导干部应倡导文明节俭,禁止过度铺张浪费。具体禁止行为包括:组织7辆以上婚车队伍或使用价值超过30万元的车辆;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大摆筵席或搭建灵棚等。
第十七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事宜前应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在结束后10日内向本单位书面报告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相关情况,同时承诺遵守相关纪律。若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应将婚丧事宜的操办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和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若构成违纪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一律收缴违规收受的礼金及礼品。
第二十条:本规定中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中所述的“不超过”、“以上”均包含本数,所指的“元”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所有。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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