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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教师资格证被学校解聘能要求双倍赔偿吗?

来源:233网校 时间:2013-09-16

没有教师资格证被学校解聘能要求双倍赔偿吗?

问:与某民办中学签订了《兼职教职员工聘用书》,该聘用书约定她的工作岗位为英语教师,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学年至2010学年。聘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协议。我继续工作至2011年7月13日。其间,我从事过班主任工作。2009年,该中学进行了体制改革,转制为公办高中。2011年7月,该中学以改制及我未取得教师资格为由,停止了我的工作,但未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决定。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和学校是什么关系?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要求学校给付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的双倍工资?

答:本案中,李女士于2008年开始在该中学从事英语教学工作,该中学2009年转制为公办高中。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据此可以看出,该中学的民办和公办性质并不影响对教师资质的要求。因此,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劳动者不具备与学校签订教师岗位劳动合同的条件。所以李女士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不具备从事教师岗位的资质。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对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属于一种继续性合同,是一种行为性合同,合同无效后对劳动者的利益容易造成损害,尤其是在用人单位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本案中,学校明知李女士不具备教师资格仍与其签订了合同,并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学校的过错很明显,如果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合同无效自始无效,则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因此,既遵循教师法关于教师资格的规定,也要维护劳动者权益,该学校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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