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ABC事务所负责审计甲公司20×8年度财务报表,并委派ACPA担任审计项目组负责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项目组遇到下列与职业道德有关的事项:
(1)ACPA与甲公司副总经理H同为京剧社票友,经H介绍,ACPA从其他企业筹得款项,成功举办个人专场演出。
(2)审计项目组成员B与甲公司基建处处长I是战友,I将甲公司职工集资建房的指标转让给B,B按照甲公司职工的付款标准交付了集资款。
(3)审计项目组成员C与甲公司财务经理J毕业于同一所财经院校。
(4)审计项目组成员D的朋友于20×7年2月购买了甲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20万元。
(5)ABC事务所原行政部经理E于20×5年10月离开事务所,担任甲公司办公室主任。
(6)甲公司系乙上市公司的子公司。20×8年末,审计项目组成员F的父亲拥有乙上市公司300股流通股股票,该股票每股市值为12元。
要求:
针对上述事项(1)至(6),分别指出是否对审计项目组的独立性构成威胁,并简要说明理由。(2009年新制度)
【正确答案】
(1)产生不利影响
ACPA与甲公司副总经理H存在密切关系,并通过H筹得演出款项;
(2)产生不利影响
B参加甲公司的职工集资建房,与甲公司存在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3)不产生不利影响
C与甲公司财务经理J毕业于同一所财经院校,没有形成密切关系;
(4)不产生不利影响
D的朋友不是D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其在甲公司的经济利益不会影响D;
(5)不产生不利影响
E不属于事务所合伙人或审计项目组成员,离开事务所已经三年以上,且未担任甲公司重要职位;
(6)产生不利影响
F的直系亲属在科研对审计客户施加控制的实体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产生重大自身利益威胁,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可以消除这种威胁。
【知 识 点】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答案解析】
(1)
《中国CPA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六十八条 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与审计客户的员工存在密切关系,并且该员工是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即使该员工不是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也将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拥有此类关系的审计项目组成员应当按照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的要求,向事务所内部或外部的相关人员咨询。
(2)
《中国CPA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六十四条 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与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所处职位能够对客户会计记录或被审计财务报表的编制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以下简称特定员工)存在家庭和私人关系,可能因自身利益、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第五十三条 如果事务所、合伙人及其主要近亲属、员工及其主要近亲属,从审计客户处获得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例如,通过继承、馈赠或因合并而获得经济利益),而根据本守则的规定不允许拥有此类经济利益,则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如果事务所获得经济利益,应当立即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并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
(二)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获得经济利益,应当立即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并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
(三)如果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人员或其主要近亲属获得经济利益,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尽快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并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在完成处置该经济利益前,事务所应当确定是否需要采取防范措施。
(3)
《中国CPA职业道德守则第2号——职业道德概念框架》第十条 密切关系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担任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是客户的员工,其所处职位能够对业务对象施加重大影响;
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所处职位能够对业务对象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最近曾担任事务所的项目合伙人;
CPA接受客户的礼品或款待;
事务所的合伙人或高级员工与鉴证客户存在长期业务关系。
以上未见校友关系。
(4)
同(3)
(5)
《中国CPA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七十一条 如果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曾经是审计项目组的成员或事务所的合伙人,可能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6)
中国CPA职业道德守则术语表》关联实体:是指与客户存在下列任一关系的实体:
(一)能够对客户施加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并且客户对该实体重要;
(二)在客户内拥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并且该实体对客户具有重大影响,在客户内的利益对该实体重要;
(三)受到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
(四)客户(或受到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拥有其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并且客户能够对该实体施加重大影响,在实体内的经济利益对客户(或受到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重要。
《中国CPA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四十一条 如果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任何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文章来源:中华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