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货物运输方式
1.海洋运输
海洋运输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其运量在国际货物运输总量中占80%以上,我国进出口货运总量的90%都是通过海洋运输方式运送的。
海洋运输又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两种方式。
2.铁路运输在我国对外贸易运输中铁路运输主要有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和对中国香港地区的铁路货物运输。
3.航空运输和邮包运输
(1)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的承运人:
①航空运输公司;
②航空货运代理公司。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方式:
①班机运输;
②包机运输;
③集中托运;
④航空急件。
(2)邮包运输。只适用于运输重量轻和体积小的商品。
4.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
(1)集装箱运输。目前发展最快的一种运输方式。
(2)国际多式联运。它一般是以集装箱为媒介,把海、陆、空各种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组成一种国际间的连贯运输。
(二)装运条款
1.装运时间装运时间又称装运期,是指卖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的期限。
2.装运港和目的港装运港是指货物初始装货的港口,目的港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
3.装卸时间、装卸率和滞期费、速遣费(1)装卸时间。装卸时间是指允许完成装卸任务所约定的时间,一般以天数或小时数来表示。
(2)装卸率。所谓装卸率,即指每日装卸货物的数量。
(3)滞期费、速遣费。①滞期费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未完成装卸作业,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租船人对超过的时间应向船方支付的一定罚金;②速遣费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提前完成装卸作业,使船方节省了船舶在港的费用开支,船方应向租船人就节省的时间支一付一定的奖金。
(4)分批装运和转运。
①分批装运。分批装运又称分期装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批次装运。
②转运。在海运情况下,指货物在运输途中从一条船卸下再装上另一条船的行为。
(5)装运通知。规定装运通知的目的在于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促使买卖双方互相配合,共同搞好车、船、货的衔接和便于办理货运保险。
(三)装运单据
1.海运提单海运提单指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凭证。它有三个作用:一是货物收据。二是物权凭证。三是运输契约的证明。
2.铁路运单铁路运单是铁路与货主间缔结的运输契约,可分为国内铁路货物运输使用的运单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使用的运单。
3.航空运单航空运单是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是航空公司出具的承运货物的收据。
4.邮政收据邮政收据是邮政运输的主要单据,它既是邮局收到寄件人的邮包后出具的收据,也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包的凭证。
5.集装箱运输单据主要有场站收据、集装箱装箱单、提单或集装箱联运提单或多式运输单据等。
6.多式联运单据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签发这种单据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对全程运输负责。
五、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念国际贸易运输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买方或卖方)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按一定的金额投保一定的险种,并根据一定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承保后,国际贸易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承保范围的损失按约定数额给予经济赔偿的一种经济行为。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范围1.海上风险与损失(1)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种。
(2)海上损失。简称海损。一般是指海运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和灭失。就货物损失的性质而言,海损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为:
①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没有人为因素在内;而共同海损是为了解决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造成的一种损失。
②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是由各受益方按获救财产价值的多少,按比例共同分摊。
2.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承担的费用(1)施救费用由保险人给予补偿。
(2)救助费用由获救方应向求助方支付。
(三)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及险别1.保险险别(1)基本险①平安险;
②水渍险;
③一切险。
平安险的责任范围最小,水渍险的责任范围比平安险要大,一切险是三种基本险别中最大的一种。
(2)附加险①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是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不能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投保,而只能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根据货物的特性和需要加保一种或若干种一般附加险。
②特殊附加险。是指由于特殊外来原因引起风险而造成损失的险别,它所承保的风险和损失主要是由于政治、军事、国家政策法令、行政措施等特定的外来原因而造成的。该险别也不能单独投保,必须依附于基本险而加保。
(3)除外责任。其只对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而言。
2.我国其他运输方式的货物保险在国际保险业务中,除了海洋运输货物需办保险外,陆上运输,航空运输和邮政包裹运输也需要办理保险。这些运输方式项下的货物保险业务都源于海上运输保险,从保险的基本原则到条款的制定,都与海上运输保险基本相似。
(四)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1.确定保险金额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一般是按照货物发票的CIE(或CIP)价另加10%的预期利润作为保险金额。
2.办理投保和交付保险费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是保险人经营业务的基本收入,也是保险人所掌握的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3.保险单据保险单据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也是保险人的承保证明。当被保险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它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依据,也是后者进行理赔的主要依据。
当前,在进出口业务中所应用的保险单据的种类有:
(1)保险单。
(2)保险凭证。
(3)联合凭证。
(4)预约保险单。
(5)保险通知书。
(6)批单。
4.保险索赔
六、国际贸易的支付与结算
(一)票据的种类目前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支付工具是票据。主要有汇票、支票、本票三种,其中以使用汇票为主。
1.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有人的票据。
2.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有人的票据。
本票与汇票的区别:①本票的票面有两个当事人,而汇票则有三个当事人;②本票的出票人即是付款人,远期本票无须办理承兑手续;而远期汇票必须办理承兑手续;③本票在任何情况下,出票人都是绝对主债务人,一旦拒付,持票人可以立即要求法院裁定,命令出票人付款,而汇票出票人在承兑前是主债务人的,在承兑后,承兑人是主债务人,出票人则处于从债务人的地位。
3.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有人的票据。
(二)结算方式
目前最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的方式有三种:汇付、托收、信用证。前两种是商业信用,后一种是银行信用。
1.汇付汇付又称汇款,是指买方或卖方将所欠对方的款项通过银行转移给债权人的行为。支付方式根据其资金流向与支付工具传送方向,可以分为顺汇和逆汇两种方法。
2.托收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债权凭证(汇票、本票、支票等)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三)信用证
1.信用证的性质、特点与作用
(1)信用证的性质: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2)信用证的特点:
①信用证付款是一种银行信用;
②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
③信用证项下付款是一种单据的买卖。
(3)信用证的作用:
①对出口商的作用
a.保证出口商凭单取得货款。
b.使出口商得到外汇保证。
C.可以取得资金融通。
②对进口商的作用
a.可保证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
b.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C.提供资金融通。
③对银行的作用。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便利2.信用证的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
(2)开证银行。
(3)通知银行。
(4)受益人。
(5)议付银行。
(6)付款银行。
(7)保兑银行。
(8)偿付银行。
(9)受让人。
3.信用证的种类
(1)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这是根据付款依据凭证的不同所做的区分。
这类使用证主要用于旅游和使领馆及个人消费,目前已有被旅行支票和信用卡取而代之的趋势。
(2)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信用证。这是根据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货款保证付款责任的性质分类。
(3)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的信用证。这是按信用证有没有另一个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创作的分类。
(4)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
(5)即期付款、承兑、议付和延期付款信用证。
(6)可转让和不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
(7)对背信用证。
(8)循环信用证。
(9)预支信用证也称红条款、绿条款和打包信用证。
(四)保函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要求,向第三人开立的保证文件。
(五)不同结算方式的选用
(1)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2)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3)跟单托收与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证书相结合。
(4)汇付、托收、信用证三者相结合。
文章来源:法律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