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选择题
甲(1986年4月16日生)于2005年5月6日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笔记本电脑3台,被抓获后将财物交出,本案中,( )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2005年)
A.甲的年龄
B.甲盗窃物品的价值
C.该单位办公室的防盗措施
D.甲犯罪后的态度
E.2002年“五一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
【正确答案】 A, B, D
【知 识 点】证明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具体包括:犯罪事件是否发生,这是首先必须加以证明的问题;构成犯罪案件事实的各种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事实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其他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事实。本案中,甲的年龄和犯罪后的态度是量刑情节需要考量和证明的对象,甲盗窃物品的价值是犯罪构成的重要方面,因此均属于需要证明的对象。而“该单位办公室的防盗措施”属于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须证明;“2002年‘五一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属于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也无需证明。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选项ABD。
文章来源:中华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