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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会考试《经济法》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时间:2011-06-19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概述

  1.意思表示不真实(不一致或者不自由)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比较:

  (1)效力状况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已经生效;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有撤销权的人提出,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无效民事行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主动干预。

  (3)行为效果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撤销权的人可以选择撤销,也可以选择不撤销或者选择变更,可撤销行为一旦被撤销,其法律后果和无效民事行为是一样的,自始无效;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4)行使时间不同。具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无效民事行为无此限制。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2.因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三)撤销权

  1.撤销权属于形成权。

  2.并非所有当事人都有撤销权,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撤销权。

  3.撤销权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

  4.具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5.撤销权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可撤销行为一旦被撤销,其法律后果和无效民事行为是一样的,自始无效。

  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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