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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会考试《经济法》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时间:2011-06-19

  (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1.概念: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下列行为不得附条件:

  (1)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

  例如: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

  例如:结婚行为。

  2.条件的特征

  (1)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应当是不确定的事实。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4)条件必须合法。

  3.条件的分类

  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消灭条件)

  4.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正当地阻止或者促成条件成就,否则,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而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则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延缓(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始期”

  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所附期限到来时失去效力。——“终期”

文章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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