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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会考试《经济法》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时间:2011-06-19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特征:公权性(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强制性;程序性。

  (二)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

  辩论原则;处分原则。

  (三)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合议制、回避制、公开审判制、两审终审制

  (四)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条件

  ① 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② 有明确的被告;

  ③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管辖;

  ⑤ 当事人没有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

  ⑥ 当事人没有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院的判决与裁定

  区别:①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和请求作出的结论;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②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只有一个判决。

  ③裁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④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能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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