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基本理论
(一)代理权概述:代理权产生的根据:(1)法律的规定;(2)人民法院或其他组织的指定;(3)被代理人的授权。
(二)代理权的滥用:代理权滥用的情况有:(1)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代理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行为,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的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1)民事法律行为;(2)民事诉讼行为;(3)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代理与委托
(1)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前者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活动;在后者,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2)从事的事务不同。代理人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受托人的行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3)涉及的当事人不同。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代理与代表
(1)独立性不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代表人与法人是一个民事主体。
(2)归属机制上的不同。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代表人实施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
3.代理与行纪
所谓行纪,是指经纪人受他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
(1)行纪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而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2)行纪的法律效果先属于行纪人,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委托合同)转给委托人。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3)行纪必为有偿行为,而代理则包括无偿代理和有偿代理。
(三)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概述
无权代理的情形:(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后果
1.本人追认
无权代理经本人追认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后果。
追认权属于形成权。
2.相对人的保护
(1)催告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2)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
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合同法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二)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1.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善意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三)表见代理的效果
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后果。
文章来源:中华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