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会计网校

当前位置:网校排名 > 中华会计网校>2011年注会考试《经济法》代理的知识点

2011年注会考试《经济法》代理的知识点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时间:2011-06-19

代理的基本理论

  (一)代理权概述:代理权产生的根据:(1)法律的规定;(2)人民法院或其他组织的指定;(3)被代理人的授权。

  (二)代理权的滥用:代理权滥用的情况有:(1)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代理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行为,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的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1)民事法律行为;(2)民事诉讼行为;(3)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代理与委托

  (1)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前者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活动;在后者,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2)从事的事务不同。代理人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受托人的行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3)涉及的当事人不同。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代理与代表

  (1)独立性不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代表人与法人是一个民事主体。

  (2)归属机制上的不同。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代表人实施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

  3.代理与行纪

  所谓行纪,是指经纪人受他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

  (1)行纪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而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2)行纪的法律效果先属于行纪人,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委托合同)转给委托人。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3)行纪必为有偿行为,而代理则包括无偿代理和有偿代理。

  (三)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概述

  无权代理的情形:(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后果

  1.本人追认

  无权代理经本人追认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后果。

  追认权属于形成权。

  2.相对人的保护

  (1)催告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2)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

  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合同法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二)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1.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善意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三)表见代理的效果

  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后果。

文章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亲爱的学员
欢迎光临中华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