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会计网校

当前位置:网校排名 > 中华会计网校>2011年注会考试《经济法》诉讼时效相关知识点

2011年注会考试《经济法》诉讼时效相关知识点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时间:2011-06-19

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特点:1.有债权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时间;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消灭的是胜诉权。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2.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权利的消灭。

  点睛:例如《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二个月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二个月就是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适用对象 债权请求权 形成权
可以援用的主体 当事人主张,法院不能主动援用 法院能主动援用
法律效力 不消灭实体权利;消灭胜诉权 消灭实体权利
期间性质 可变期间,可中止、中断、延长

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一)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2.短期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3.长期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合同法》第129条“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4.最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1.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定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或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的,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的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点睛:“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的请求权”,如公司请求经理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赔偿请求权。

  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7.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点睛:“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意思为: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没有过除斥期间,但对方当事人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要求法院直接判原告败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如:甲与乙于2008年1月1日订立合同,2009年5月1日甲得知当初订立该合同时受到乙的欺诈,于2010年2月1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若乙向法院主张甲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008年1月1日—2010年1月1日),要求法院直接判原告甲败诉,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合同法规定的除斥期间为:具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请求权。该案例中甲于2009年5月1日得知当初订立该合同时受到乙的欺诈,那么在2010年5月1日前申请撤销合同就都没有超过规定期间,所以甲于2010年2月1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乙向法院主张甲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的中止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其他障碍: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4)其他导致权利人无法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只有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起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

  (四)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力

  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继续有效,中止事由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当事人提起诉讼

  “当事人提起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其具体含义包括如下几种情形:(1)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2)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3)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4)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另外,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申请仲裁;(2)申请支付令;(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5)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其中第(1)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具体情形包括:

  1.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例如:甲乙二人合伙做生意共同欠丙的10万元人民币货款于2009年1月1日到期;则甲乙系连带债务人,丙对甲乙二人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从2009年1月1日起算;若2010年3月1日,甲向丙书面承诺2010年5月1日还款,则丙对甲的诉讼时效中断,同时丙对乙的诉讼时效也中断。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点睛:“代位权诉讼”我们将在合同法中专题讲解,在此先不讲。

  3.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例如:甲欠丙10万元,2010年1月1日到期,同年3月1日甲将自己(欠丙10万元)的债务转让给乙并且达成债务承担书面协议,则“甲乙达成债务承担书面协议”之日——3月1日,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文章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亲爱的学员
欢迎光临中华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