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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会考试《经济法》个人独资企业相关知识点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时间:2011-06-19

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解散与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并且是中国公民,不能是法律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包括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和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1.依法申请贷款

  2.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3.拒绝摊派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工商管理

  1.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申报债权的期限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3.财产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5.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等。

  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2.工商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1)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报该分支机构所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3)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其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4.法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点睛: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注意比较:

  (1)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有关时间:15日

  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注意比较

  其他形式的企业如国有企业、公司等登记的相关时间为30日。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点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如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例: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是( )。

  A.投资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B.投资人只能以个人财产出资
  C.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D.企业可以不设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答案】C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 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转让或继承。

  3.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

  3.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举例: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甲聘用管理学硕士乙作为本个人独资企业的经理,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乙尽心尽职地经营管理甲的企业,保证企业能够赢利,甲向乙支付年金10万元,对外乙可以企业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但若以该企业名义同他人签定标的额超过20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过甲审查同意。经营中,乙为了抓住商机,在没有经过甲同意的前提下,同丙签定了标的额25万元的货物采购合同。三天后,该货物价格急剧下滑。为了减少给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损失,乙(或者甲)以合同未经甲同意为由向丙主张无效。乙(或者甲)的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就是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乙)职权的限制(“以该企业名义同他人签定标的额超过20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过甲审查同意”),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

  4.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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