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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会考试《经济法》仲裁的基本制度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时间:2011-06-19

 (一)仲裁概述

  仲裁是指由发生争议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争议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自愿性 、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独立性。

  (二)仲裁机构

  包括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三)申请仲裁的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仲裁事项属于受诉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4.受理仲裁的仲裁机构有管辖权。

  (四)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2.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4.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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