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积极引导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和教育公平,根据教育部、民委、公安部、体育总局、中国科协等五部门《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和浙江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起对浙江省高考加分政策作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限定条件和范围
1.从2011年起,体育类高考加分项目限定在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八个项目,赛事限定在附件1的范围内。
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限定的项目和赛事范围内,参加重大国际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或性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或获得二级及以上等级运动员证书,应届毕业当年可以申请高考加分。
2.从2011年起,学科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的加分资格仅限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获奖者,省赛区获奖者不再具备加分资格;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和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集体项目获奖者的加分资格仅限第一作者。
作为过渡,发文之日前,在规定范围以外,参加列入体育总局年度竞赛计划赛事且已获得相应奖励或获得二级及以上等级运动员证书者、参加学科奥林匹克省赛区竞赛和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等科技集体项目竞赛获得奖励者,仍有在应届毕业当年申请加分的资格。发文之日起,在本文件限定范围以外获奖获证者不再具备加分资格。
二、降低分值
从2011年起,学科与科技竞赛项目获奖者、思想政治品德方面受表彰者、体育比赛项目获奖获证者等所有奖励类项目获得者的加分值均由20分降为10分。
三、统一认定测试
所有申请体育类加分的考生均须参加省级统一认定或测试,认定或测试未通过的考生不予加分。其中重大国际比赛、运动会、中学生运动会、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的获奖获证者,由省教育考试院会同省体育局进行统一认定;其他获奖获证者由省体育局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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