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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法定条件及关注事项 
  1、 基本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一般规定,即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的具体要求:
  (1)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有5条具体规定(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行为;现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不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2)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有7条具体规定(包括最近3个会计年度持续盈利;业务和盈利不存在严重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形;主营业务可持续发展,市场前景好,行业环境和需求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重要资产、核心技术和其他重要权益的取得合法,能持续使用;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3)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具体有5条规定
  (4)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受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受刑事处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5)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规定:5条具体规定。
  【例1】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 )。
  A 募集资金数额不少于项目需要量
  B 募集资金用途符合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C 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D 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答案】BC
  【简析】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此外,选项中不曾涉及的一条规定是:除金融类企业外,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型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6)上市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3)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交所的公开谴责;(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不履行向投资者做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构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 配股的特别规定。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上述一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的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4、 增发的特别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除符合一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1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型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型投资的情形;(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例2】下列不是配股需要符合的规定的是( )。
  A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B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C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D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答案】D
  二、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1、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符合以下规定:(1)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2)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2、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符合下列规定:(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2)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本次认购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4)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符合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新增: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可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
  【例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答案】错。
  3、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上市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内受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6)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新股发行的申请程序 
  依次为聘请保荐人(主承销商);董事会做出决议;股东大会批准;编制和提交申请文件;重大事项的持续关注。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如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名股东的,可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股东大会批准是需要2/3通过的。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决议有效期为1年,否则就要重新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四、 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尽职调查
  与IPO一样,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过程中,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尽职调查贯穿始终。包括: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前的尽职调查和持续尽职调查责任的履行。
  尽职调查的绝大部分工作集中于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前这一阶段。
  持续尽职调查包括:发审会前重大事项的调查;发审会后重大事项的调查;招股说明书刊登前一工作日的核查验证事项;上市前重大事项的调查;以及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五、 新股发行的申请文件 
  1、 申请文件编制和申报的基本原则: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第10号准则的规定进行编制和申报。
  申请文件是上市公司为发行新股向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与IPO申请文件同样,一经受理,未经证监会同意,不得随意增加、撤回或更换。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所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有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两名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署。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两名经办律师签署。
  2、 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报送发行申请文件,初次应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所有需要签名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3、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目录:申请文件目录规定须报送的申报材料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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