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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IPO的条件 
  依据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发布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如下:
  1、 主体资格:(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2)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3)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4)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产业政策。(5)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6)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 独立性:(1)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2)发行人的资产完整。(3)发行人的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4)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3、 规范运行:(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三种情形。
  【例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情形。
  A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
  B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交所公开谴责
  C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交所公开谴责
  D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答案】ABD
  (4)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5)发行人没有违规情形(6点,书124页);(6)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担保的情形;(7)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4、 财务与会计:10个方面的要求
  募集资金运用:6个方面
  二、 IPO的内核、推荐和承销商备案材料
  1、 保荐人的内核和推荐
  为规范保荐人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活动,2001年3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商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各保荐人应按照该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内核和推荐,开展股票发行主承销商业务。
  2、 承销商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的要求:主承销商应当于证监会受理其股票发行申请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承销商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包括承销说明书、承销商承销资格证书复印件、承销协议、承销团协议。
  证券业协会可对证券经营机构担任某只股票发行的承销商资格提出否决意见。
  备案材料应经主承销商承销业务内核小组统一进行合规性审核。
  备案材料合规性审核的要点:(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5000万元的,应由承销团承销。(2)承销费用收取要符合标准:包销佣金为包销总金额的1.5%-3%;代销佣金为实际售出股票总金额的0.5%-1.5%。(3)关于承销团各成员包销金额的规定: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30%,最高不超过3亿元;同时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60%。(4)承销团中的副主承销商数量要符合规定:承销金额在3亿元以上、承销团成员在10家以上可设2-3家副主承销商。
  【例5】包销佣金为包销总金额的0.5%-1.5%。
  【答案】错。
  三、 IPO的核准 
  1、 核准程序(有小改动):申报(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受理(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初审(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初审)—预披露(就是指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要预先在证监会网站上披露)—发审委审核—决定(核准或不予核准。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自中国证监会做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2、 发审委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工作
  (1) 发审委的组成: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证监会人员5名,证监会以外人员20名。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5名。委员每届任期1年,可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3届。
  此外,还要了解发审委委员的任职条件、解聘情形、职责。
  (2) 发审委委员的回避(6种情况):发审委委员或其亲属(指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担任发行人或保荐人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发审委委员或其亲属、发审委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发行人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发审委委员或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来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发审委委员或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人或保荐人有行业竞争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发审委会议召开前,与本次所审核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发审委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果认为发审委委员与其存在利害冲突或潜在的利害冲突,可能影响发审委委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可以在报送发审委会议审核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向证监会提出要求有关发审委委员予以回避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3) 发审委会议:
  ① 一般要求:发审委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不得弃权。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
  ② 普通程序: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适用普通程序规定。普通程序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7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5票以上为通过,否则为未通过。公布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和表决结果
  发审委会议可以且仅能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一次。
  ③ 特别程序:发审委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特别程序规定。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5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否则为未通过。不得提议暂缓表决。不公布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和表决结果。
  【例6】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适用普通程序规定
  B 普通程序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5名
  C 发审委审核普通程序仅能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一次
  D 发审委普通程序不公布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表决结果等内容
  【答案】AC
  四、 会后事项 
  据《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简称15号文)及《股票发行审核备忘录第5号》的规定,发审会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具体要求有9项。
  主要注意有关数字:在证监会将核准文件交发行人的当日或发行公司刊登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的前一工作日中午12:00以前,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向发行监管部提交“承诺函”,承诺自提交会后事项材料日至提交承诺函日止,无15号文所述重大事项发生。
  在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刊登后至获准上市前,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有关说明提交后,经审阅无异议的,公司方能于第2日刊登补充公告。
  五、 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要求
  发行人在报送申请文件后、股票未发行前
  1、 更换保荐人(主承销商):应重新履行申报程序,并重新办理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受理手续。更换后的保荐人应重新制作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并对申请文件进行质量控制。发审会后更换保荐人的,原则上应重新上发审会。
  2、 签字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签字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的:更换后的中介机构应对申请IPO公司的审计报告出具新的专业报告及新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保荐人对更换后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应重新履行核查义务。发行人在通过发审会后更换中介机构的,证监会视具体情况决定发行人是否需要重新上发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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