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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海关统计概述(了解)

  (一) 含义:

  《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第2条对海关统计工作作了如下定义:

  即海关统计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

  (二) 性质

  1、海关统计是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

  2、海关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3、海关统计是制定对外贸易政策、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依据。

  4、海关统计是研究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和经济贸易关系的重要资料。

  5、海关统计客观的反映了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和海关依法行政的过程和结果。

  (三) 特点 :

  1、全面性;2、可靠;3、国际可比对性。

  (四) 任务和作用

  1、任务:是对进出口货物贸易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进行进出口监测预警,编制、管理和公布海关统计资料,提供统计服务。

  2、作用:

  (1)、有助于强化宏观经济管理与宏观调控

  (2)、有助于对进出口情况进行监测、预警

  (3)、有助于海关对业务管理、执法状况进行监控

  二、海关统计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统计资料的管理(掌握)

  1、海关统计数据的收集

  (1)海关统计资料的原始资料:经过海关确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单证。

  (2)海关统计数据的收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作业联一直是统计部门收集整理进出口统计数据的原始凭证和唯一资料来源。

  2、 海关统计数据的审核:由各直属海关与海关总署综合统计司共同完成。

  3、 海关统计数据的编制

  4、 海关统计数据的发布

  海关总署:定期、无偿地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直属海关:定期、无偿地向所在地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二) 海关统计范围(掌握)

  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减少的货物;进出境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

  列入我国海关统计范围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跨越我国经济领土边界的物质商品流动;

  改变我国的物质资源存量。

  1、列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口货物

  (1)我国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一般贸易、易货贸易、加工贸易、补偿贸易、寄售代销贸易等方式进出口的货物;

  (2)保税区和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

  (3)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进出口货物;

  (4)边境小额贸易货物;

  (5)国际援助物资或捐赠品。

  2、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

  (1)过境货物、转运货物和通运货物;

  (2)暂时进出货物;

  (3)用于国际收支手段的流通中的货币及货币用黄金、

  (4)租赁期限在1年以下的租赁货物;

  (5)由于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而由该进出口货物的承运人、发货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

  (6)退运货物

  (7)边民互市贸易进出货物

  (8)中国籍船舶在公海扑捞的水产品

  (9)中国籍船舶或者飞机在境内添装的燃料、物料、食品;

  (10)中国籍或外国籍运输工具在境外添加的燃料、物料、食品,以及放弃的废旧物料等;

  (11)无商业价值的货样或广告品;

  (12)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保税监管场所之间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转移的货物

  (13)其他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

  3、不列入海关统计的物品

  (1)修理物品;

  (2)打捞物品;

  (3)进出境旅客的自用物品(汽车除外);

  (4)我国驻外国和外国驻我国使领馆进出境的公务物品和使领馆人员的自用物品;

  (5)我国驻香港和澳门的军队进出境的公务物品以及军队人员的自用物品;

  (6)其他不列入海关统计的物品。

  典型试题:

  下列进出口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的是:(2006年试题)

  A.退运货物

  B.租赁期1年及以上的租赁进出口货物

  C.保税区进出境货物

  D.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货物

  答案:A

  § 下列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的是:(2007年试题)

  § A.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

  B.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C.租赁期在1年及以上的租赁进出口货物

  D.无商业价值的进出口货样或者广告品

  § 答案:D

  4. 不列入海关统计但实施单项统计货物

  免税品、进料与来料加工以产顶进、进料与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加工贸易转内销设备、进料与来料加工深加工结转货物及余料、加工贸易结转设备、退运货物、进料与来料加工复出口料件等

  (三)海关统计基本项目(掌握)

  1、海关统计商品分类:列入海关统计范围的进出口货物,均应按照《统计商品目录》进行统计。

  2、海关统计数(重)量

  (1)商品计量单位的规定

  (2)数(重)量统计的规定:

  1进出口货物的统计重量和数量应以海关查验放行的实际重量和数量为依据,对免于查验的,可根据合同、发票等有关单证确定;

  2统计的重量按净重计算;

  3因包装本身不便分别计量,或因包装同商品价格相差不大,采用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货物,可按毛重统计。

  4按贸易习惯,有关的单证只标明扣除内层直接包装后的净净重,可按净净重统计;

  5以公量重而不是净重计价的,应按公量重统计;

  6根据合同、发票等单证不能确定重量的货物,可估重统计。

  3. 海关统计价格

  (1)按统计价格的货币计算:以美元和人民币统计。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以其他的货币计价的,应折算成美元和人民币统计。

  (2)价格统计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统计价格是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价格:CIF

  出口货物价格:FOB

  4、海关统计国别(地区)

  (1)国别统计的规定:按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及启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分别进行编制。

  (2)原产/最终目的国(地区)

  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按照《原产地条例》及海关总署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按照已知货物的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的(地区)进行统计。

  5、海关统计经营单位:按照已在海关进行注册登记的,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的统计。

  6、海关统计贸易方式:以进出口货物买卖双方交易形式以及海关监管要求进行分类统计。

  7、海关统计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进口货物在我国境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进行统计。

  境内货源地:出口货物在我国境内的产地或者原始发货地进行统计。

  8、海关统计运输方式 进境货物的运输方式按货物运抵我国关境第一口岸时的运输方式统计

  出境货物的运输方式按货物运离我国关境最后一个口岸时的运输方式统计

  9、海关统计关别:由接受申报的海关进行统计

  10、海关统计时间(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统计的时间):将货物进入或离开一国经济领土的时间作为统计时间。

  我国进口货物按海关放行的日期进行统计;出口货物按海关结关的日期进行统计。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照以指运地海关放行的日期进行统计;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照启运地海关的结关日期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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