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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票(Invoice)

  (一)发票的种类和作用

  1.商业发票的作用

  (二)商业发票的主要内容

  1.出票人的名称与地址。发票的出票人一般为出口公司。

  2.合同编号(Contract No.)和信用证编号(L/C N0.)。

  3.起讫地点(From/To/Via…)。该栏标明了货物运输的实际起讫地点。如货物需要转运,则注明转运地。有的还注明运输方式。

  4.抬头(To/Sold to Messrs/For Account and Risk of Messrs)。抬头即收货人,一般注明合同买方的名称和地址。

  5.唛头及件号(Mark&Nos.或者Shipping Marks)。该栏一般注明运输标记和集装箱号。无唛头时,列明“N/M”或者空白。

  6.品名和货物描述(Name and Commodity/Description of Goods)。该栏一般注明具体装运的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及包装状况等内容。

  7.数量(Quantity)、单价(Unit Price)和总价(Amount/Total Price)。数量为实际装运的数量。单价包括计价货币、具体价格数、计价单位、贸易术语四部分。总价一般由大小写组成。如果合同单价含有佣金(Commission)或折扣(Rebate/Discount/ Allowance),发票上一般也会注明。另外,有时根据买方的要求,对按照CIF、CIP或者CFR、CPT成交的,还分别列明运费(Freight)、保费(Insurance/Premium)和FOB或FCA价格。

  8.特殊条款。主要是根据买方和信用证的要求,对一些特殊事项加以注明。比如,加注进口许可证号、货物产地、净重和毛重(一般只列总净重和总毛重)、船名、汇票出票条款等。

  9.签章(Signed by/Signature)。签字人一般为出口公司的法人代表或经办制单人

  (三)主要从商业发票上查找的报关单栏目:

  经营单位、收/发货物单位、结汇方式(出口)、成交方式、运费、保险费、杂费、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地、单价、总价、币制、合同协议号、集装箱号等。

  其中在运输中转时,常用发票上的信息来确定是否发生中间交易:

  (1)进口:

  发票出票人的地址与进口货物的起运地一致,则说明在中转时没有发生商业性交易;

  发票出票人的地址与进口货物的起运地不一致,而与中转地一致,则说明在中转时发生了商业性交易.

  (2)出口:

  如果收货人的地址与出口货物运输的目的地一致,则说明出口货物在中转时没有发生买卖关系;

  如果收货人的地址与出口货物运输的目的地不一致,而与中转地一致,则说明出口货物在中转时发生了买卖关系.

  二、装箱单

  (一)装箱单的含义和作用

  装箱单也称包装单、花色码单、码单,是用来说明货物包装细节的清单。主要列名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花色搭配等。

  (二)装箱单的主要内容

  1.抬头。内容同发票,也有不列抬头而注明“As per Inv.”或“To whom it may concern”。

  2.品名和规格。内容同发票,另外也通常对货物包装情况和包装材料作简要说明,如“拆散后装入木箱”(Packed in wooden case,C.K.)。

  3.包装及数量(Packing/Packed in)。注明每种货物的包装件数和合计数,以及每个包装件的实际尺寸(Length/Width/Height)和体积(Measurement)。

  在单位包装货量或品种不固定的情况下,需注明每个包装件内的包装情况,因此包装件应编号。在每一个包装件内,一般尽可能详细地列出有关的包装细节,如规格、型号、色泽、内装量等。

  4.毛重(Gross Weight,G.w.)及净重(Net Weight,N. W.)。注明总毛重和总净重,有的也列明货物的单件毛重、净重或皮重(Tare);不定量包装货物,通常要逐件列出单件重量。

  5.唛头。唛头内容一般与发票所列相同,有时仅在装箱单中列明。

  (三)主要从装箱单上查找的报关单栏目:

  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航次、提运单号、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装货港/指运港、件数、包装种类、毛重、净重、标记唛码及备注。

  三、提单(Bill of Lading ,B/L)

  (一)海运提单的含义和作用

  提单也称海运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性质和作用 :

  1、 它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所签发的货物收据,表明承运人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了货物。

  2、 它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运输合同的证明。

  3、 它是物权凭证。海运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收货人或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持有人还可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之前进行转让,也可向银行押汇。

  (二)提单的主要种类

  清洁提单:货物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

  (1)根据货物表面状况划分

  不清洁提单:装船时货物或者包装有缺陷

  记名提单:收货人栏载有收货人名称,不可转让,最保险;

  (2)根据收货人栏目描述不同 不记名提单:收货人栏不填或填“To bearer”, 可转让,不保险;

  指示提单::收货人栏填有“To Order”,可背书转让,有一定保护性,使用最广泛。

  运费预付提单:运费栏中填有“Freight Prepaid”,常用于CIF、CRR、CIP、CPT等由卖方付运费合同。

  (3)运费支付情况

  运费到付提单:运费栏中填有“Freight to collect”, 常用于FOB、FCA等由买方付运费合同。

  (三)提单的主要内容

  l.承运人名称(Carrier)。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因此承运人的名称一般在提单上事先印制在显著位置。

  2.提单号码(B/L No.),即提单的顺序号,该编号与装货单一致。

  3.托运人(Consigner/Shipper)、收货人(Consignee)和被通知人(Notify Party)。托运人是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的人,一般为出口人。有时出口人是实际供货商的代理,此时实际供货商也可以是托运人。收货人一栏有记名式、指示式、不记名式三种方式。记名式收货人为指定的收货人名称;指示式的收货人栏一般为“TO Order”或“To Order of…”等;不记名提单收货人一般为“To Bearer”(交持票人),即空白抬头。被通知人是接收船方发出货到通知的人,它是收货人的代理人。如果收货人栏采用指示式、不记名式,此栏一般为实际的提货人,通常为进口人。

  4.前段运输(Pre-carriage by),指正式装上海轮前可采用的运输工具,如“火车”(by train N0.××)。

  5.收货地点(PIace of Receipt),指货物需转运时运抵装运港前一段收货的地点。如在石家庄收货,运至天津新港装船,本栏应填写“SHl JIA zHuANG”。若货物不需转运,此栏空白不填。

  6.船名及航次号(0cean Vessel/Voyage No.)。根据该批货物所实际装运的船名和航次填写。

  7.装运港(Port of Loading),指直接装运货物上船的港口。如果货物需转运,列明转运港口名称。

  8.卸货港(Ports 0f Discharge),指货物最后卸货的港口,若货物直达目的港,卸货港为最后目的港。如果货物需转运,装运港后面没有注明中转港,则可在目的港之后加注。

  9.交货地点(Place of Delivery)。填写最终目的地名称。如果货物的目的地就是目的港,则这一栏可填写为目的港或者空白。

  10.唛头(Marks&Nos.)。采用集装箱运输时可以不列明唛头。无唛头时,列明“N/M”或者空白。

  11.集装箱号(Container No.)。如果采用集装箱运输,所使用的集装箱的号码、封号等列明在此栏中。

  12.件数、包装种类及货物描述(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此栏的件数指预计装船出口的货物包装件的件数,而非货物的数量。对散装货,应注明“散装”(in bulk)字样。对裸装货和包装货,应详细列明最大包装数量或者件数。若出口货物有若干种,而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完全不同,则列明每种货物的最大包装件数。如:出口的10万码布匹,分别以30个集装袋、21个捆包装,则列为30个集装袋、21个捆。货物如属托盘装运,该栏列明托盘的数量,同时用括号加注货物包装的件数。如“5 PALLETs(60 CARTONS)”。合计栏为合计数,各种包装方式的最大包装件数合计在此栏。合计(Total Number Of)一栏为上述合计数的英文大写。

  货物的名称一般为大类统称,而无货物的详细品名及规格。但用途不同的大类产品一般分别列明。

  13.毛重(Gross Weight)和体积(Measurement)。一般以公吨作为重量单位;以立方米作为体积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三位

  (四)主要从提(运)单上查找的报关单栏目

  进口口岸、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航次、提运单号、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装货港、指运港、运费、保费、集装箱号、标记唛码及备注、境内目的地等。

  四、海上货运单(Sea Waybill/Ocean Waybill)

  (一) 海上货运单的含义和作用

  海上货运单简称海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付给单证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因此又称“不可转让海运单”。

  1、海运单是承运人和发货人之间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2、海运单是出运货物的收据

  海运单不可转让也不是物权凭证。

  由于海运单提货方便,费用节省,便于防止假单据欺诈,而且利于EDI的使用,海运单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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