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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汇付:掌握性质、种类、使用

  汇付(Remittance),又称汇款,即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给收款人,是最简单的支付方式。

  (一)汇付的种类

  1.信汇(M/T) :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寄给国外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1、电汇(T/T) 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压电报、电传给国外的分行或代理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3、票汇 (D/D):汇款人使用汇票、本票或支票等支付工具,将货款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二)汇付的性质

  汇付属于顺汇性质,因为使用的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从买方流向卖方,与资金的流向一致。

  汇付属于商业信用,因为采用汇付方式,是否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和何时履行付款义务,完全依靠买方的信用,银行在其间完全是付款人的代理,只提供服务,不承担付款的责任。

  (三)汇付方式的适用范围

  汇付方式通常用于预付货款、货到付款。此外,汇付方式还用于订金、、货款尾数、佣金等小金额的支付。

  二、托收 : 掌握性质、种类、使用

  托收是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或承兑,或凭付款或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款或条件交出单据。(托收是出口人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收款的一种方式。)

  托收属于逆汇,因为在托收中,作为结算工具的单据和单据的传送与资金的流动呈相反的方向。

  (一)托收的种类

  1、光票托收:

  指金融票据不附带商业票据的托收。光票托收主要用于小额交易、预付货款、分期付款以及收取贸易的从属费用等。

  1、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是指金融单据附有商业单据或不用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

  跟单托收根据交付货运条的不同,可分为:

  ①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

  付款交单是指卖方(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

  其基本做法是:卖方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货,取得货运单据,然后将汇票连同整套货运单据交给银行办理托收,并指示银行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据。付款交单按照付款的时间不同,又可以分为:

  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出口人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汇票和货运单据,进口人于见票时即须付款,在付清货款后录取货运单据。(使用即期汇票,见票即付,付款交单)

  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出口人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汇票和货运单据,进口人即在汇票上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再从银行领取货运单据。(使用远期汇票, 见票承兑,到期付款,付款赎单)。

  ②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

  承兑交单是指代收行的交单以进口方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即出口人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承兑汇票后,代收行即将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

  (二)托收的性质:

  托收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完全根据卖方的指示来处理,到底银行是否能收到货款,依赖买方的信用。

  (三)托收的使用

  托收方式对买方比较有利,费用低,风险小,资金负担小,甚至可以取得卖方的资金融通。

  三、信用证:掌握性质、种类、使用

  (一)信用证的含义: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二)、跟单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1、申请开证。进口人向当地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开证申请书,依照合同填写各项规定和要求,并交纳押金或者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2、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开出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分行或代理行(通知行)

  3.通知行通知受益人;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给出口人

  4.交单议付。出口人(受益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出口人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请当地银行(议付行),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汇票无误后,按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出口人

  5.寄单索偿。议付行将汇票和单据寄给开证行(或者指定付款行),开证行(付款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6.申请人付款赎单。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在进口人付款后把单据交给进口商。

  (三)信用证的特点

  1. 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

  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不仅是第一性的,而且是独立的终局的。

  2. 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

  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约定,信用证的各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完全是以信用证所列条款为依据,不受买卖合同的约定。

  3. 信用证是一种纯单据业务

  银行处理信用证时,只看单据,不管货物。

  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进口人也应接受单据并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四)信用证的种类

  (1)保兑信用证:是由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保兑行)应开证行的请求,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信用证。

  (2)即期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议付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是指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及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指开证行承诺在收益人交单一定时期后付款的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 :是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时,先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于汇票到期日再付款。

  议付信用证 :即开证行在信用证中,邀请其他银行买入汇票和(或)单据的信用证。

  3.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 指信用证特别规定它是可转让的。可转让信用证可按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请求,使其全部或部分供另一受益人兑付。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能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如果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在总和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分别按若干部分办理转让,即同时转让给几个受益人,该项转让的总和,将被认为只构成信用证的一次转让。

  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L/C)。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是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的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4.对背信用证指原信用证的受益人以原证为担保品,要求银行以第三人为受益人另行开立的一张与原证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常用于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

  5、对开信用证:是指两张信用证相互对开,即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分别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此种信用证适用于易货贸易和加工贸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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