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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联系密切。主要表现在:

  (一)两者在作用上相互补充

  在规范会计行为中,我们不可能完全依赖会计法律制度的强制功能而排斥会计职业道德的教化功能,会计行为不可能都由会计法律制度进行规范,不需要或不宜由会计法律制度进行规范的行为,可通过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来实现。同样,那些基本的会计行为必须运用会计法律制度强制遵守。

  (二)两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

  会计法律制度中含有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同时,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中也包含会计法律制度的某些条款;两者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有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由于会计立法的吸收而成为会计法律制度。可以说,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

  (三)两者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重要保障。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通过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在阶级社会里只有一种会计法律制度体系。而会计职业道德并不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很多来自于职业习惯和约定俗成。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愿执行,并依靠社会舆论和良心来实现,基本上是非强制执行的,具有很强的自律性。在一个阶级社会里,会计职业道德不是惟一的。

  (二)作用范围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及其结果的合法化,而不能离开行为过问动机,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会计职业道德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会计法律制度的各种规定是会计职业关系得以维系的最基本条件,是对会计从业人员行为的最低限度的要求。

  (三)实现形式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立法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颁布和修改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条例。而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日积月累,约定俗成。其表现形式既有明确的成文的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即使是那些成文的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相比,在表现形式上也缺乏具体性和准确性,通常只是指出人们应当做或不应当做某种行为的一般原则和要求。

  (四)实施保障机制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的保障机制不仅体现在其法律规范的内容中具有明确的制裁和处罚条款,而且体现在设有与之相配合的权威的制裁和审判机关。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既没有明确的制裁措施,也没有权威机构对其中的是非曲直作出裁定,它是依靠社会舆论、道德教育、传统习俗和道德评价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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