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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征收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一、税款征收方式

  (一)税款的确定方式

  1.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是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多退少补。这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对已建立会计账册且会计记录完整的单位采用。

  2.查定征收。查定征收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条件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对生产不固定、账册不健全的单位采用。

  3.查验征收。查验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井据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对零星、分散的高税率产品适用。

  4.定期定额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适用于会计核算不健全,并且产量稳定的企业。

  (二)税款的缴纳方式

  1.自行计算,自行缴纳。

  2.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采取强制措施)

  3.代扣代缴。

  4.代收交缴。

  5.委托代征

  二、税款征收措施

  (一)核定应纳税额

  1.核定应纳税额的对象。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l)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人额和利润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二)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1.关联企业。

  2.调整的情形: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3.调整的方法(略)

  4.调整的时间

  自该业务发生年度起3年内调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10年。

  (三)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税款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例如:某公司将应于2004年3月5日缴纳的税款12万元拖至3月25日缴纳。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加收滞纳金金额为:12x0.05%x20=0.12(万元)。

  (四)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纳税担保的范围:税款,滞纳金和实现费用。

  2.担保的情形:

  (1)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财产的迹象,逃避纳税的;

  (2)欠税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其他。

  3.担保的方式

  (1)纳税保证

  (2)纳税抵押

  (3)纳税质押

  (五)税收保全措施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六)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相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或者交由商业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规定的价格收购。

  (七)阻止出境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范围适用于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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