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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特点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其特点为:

  1.办理人民币业务。

  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是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注意:含个体工商户开设的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四类;财政部为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按专用账户管理。

  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原则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账户,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在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原则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或者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四)守法原则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开户条件的,也可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程序为:

  1.存款人填交开户申请。

  2.开户银行审查。银行审查后符合开立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义务;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核准。

  3.核准开户。核准类账户由人民银行核准,颁发开户许可证。

  4.办理开户手续。签订合同并预留签章。

  5.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银行结算账户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变化和改变。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开户银行核对无误后,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四、基本存款账户

  (一)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包括12种。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三)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五、一般存款账户

  (一)概念

  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适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三)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六、专用存款账户

  (一)概念: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适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三)开户要求(略)

  (四)专用存款账户的具体使用规定

  1.单位银行卡账户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收入汇缴账户原则上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原则上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按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五)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1.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应当经过财政部门批准。

  2.代理银行具体办理开户业务。并将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情况书面通知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并由财政部门通知一级预算单位。

  3.预算单位根据开户通知,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4.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5.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也可向本单位的特定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等款项。

 

  七、临时存款账户

  (一)概念: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适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具体包括: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增资。

  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三)开户要求(略)

  八、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概念: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二)适用范围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三)开户要求(略)

  九、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一)概念: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行政区域之外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适用范围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实名制管理

  1.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资金或进行洗钱活动。

  (二)银行结算账户变更事项的管理(略)

  (三)存款人预留签章的管理

  1.单位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不得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2.个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略)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对账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应与银行按规定核对账务。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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