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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支付结算包括现金结算和银行转账结算。而狭义的支付结算仅指银行转账结算。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该原则要求结算当事人必须依法承担义务和行使权利,严格遵守信用,履行付款义务,特别是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日期进行支付。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即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尊重开户单位资金支配的自主权,做到谁的钱进谁的账,银行不代扣款项,以维护开户单位对资金的所有权或经营权,保证开户单位对其资金的自主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将结算款项从付款单位账户划转到收款单位账户,银行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以划清银行与开户单位的资金界限。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刷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刷的票据,为无效票据;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例题·判断题】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

  [答案]×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注意:对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出票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其他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必须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关于收款人名称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规范化简称应当具有排他性,与全称在实质上具有同一性。如银监会。

  (二)关于出票日期

  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例题·判断题】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或者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

  [答案]×

  (三)关于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融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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