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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会计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关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两种形式:一是行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具体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

  一、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违反《会计法》和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私设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账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62条第二款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等存在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五)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存在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二、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2.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3.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4.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5.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二)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例题·单选题】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的罚款。

  A.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B.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C.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D.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答案]C

 

  三、违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1.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相关科目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全部考试科目的成绩。

  2.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获得免试考试科目,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书。

  3.持证人员未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4.参见会计法。

  5.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四、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3.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4.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次级、预算科目入库;

  5.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6.其他行为。

  (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2.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3.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4.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5.其他行为。

  (三)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四)属于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按照会计法处理。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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