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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1996617日财政部财会字19号发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二节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一节 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第二节 填制会计凭证

      第三节 登记会计帐簿

      第四节 编制财务报告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五章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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