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财会字19号发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二节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一节 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第二节 填制会计凭证
第三节 登记会计帐簿
第四节 编制财务报告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五章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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