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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广告业务的非居民企业。2009年公司实现收入82万元,发生成本费用支出61万元,发生经费支出24万元。税务机关经核定后认为,我公司能正确核算经费支出,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和成本,于是决定以经费支出为基础对我公司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合理吗?
【解答】
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有依据的。《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按照公式,假设税务机关为你公司核定的利润率为20%,则你公司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4÷(1-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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