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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新修订的《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将修订后发票用章有关注意事项明确如下:
1、开具发票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不能盖单位财务印章。
2、发票专用章式样税务总局已作明确规定,具体可参阅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7号。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3、根据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凡刻制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需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章店刻制(一般可以刻公章的刻章店就可以刻发票专用章)。
4、新修订的《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7号》具体内容敬请登陆税务总局网站或番禺区地方税务局网站查阅。
请各纳税人互相知照。
                                                                番禺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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