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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武汉信用管理师证书说明信用管理师职业】职业编码为:X2-07-03-06,属于职业第二大类(即专业技术人员大类)。根据《信用管理师职业标准》信用管理师是指在企业中从事信用交易、信用风险管理和征信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在实践中,信用管理师可以帮助企业建立行之有效的企业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制订贯穿生产经营全流程的的信用管理制度、采用专业的信用管理手段和技术筛选和识别客户、确定授信规模、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催收逾期账款,并协助企业拓展市场,从而帮助企业在实现赊销最大化的同时,将信用风险降到最低,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本职业分为助理信用管理师、信用管理师和高级信用管理师三个等级。

【湖北武汉信用管理师证书说明信用管理师,职业级别】

助理信用管理师(三级)

信用管理师(二级)

高级信用管理师 (一级)

【湖北武汉信用管理师证书说明申报条件】

申报助理(三级)信用管理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二、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技师和职业技术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三、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四、具有其他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年以上。

五、具有其他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教,并取得学业证书。

申报中级(二级)信用管理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

一、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二、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三、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教,并取得学业证书。

四、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五、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六、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教,并取得学业证书。

七、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申报高级(一级)信用管理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二、取得本职业信用管理师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三、取得本职业信用管理师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四、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五、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

【湖北武汉信用管理师证书说明证书颁发】

信用管理师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证书》,加盖各考点地区省级人保厅的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证书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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