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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管理师职业标准》已经由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颁布施行。该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信用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及资格认证有了统一规范和科学依据,并已正式纳入考试制度这一法制轨道。2017年信用管理师湖北考试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

信用建设部门;信用评级、评估公司;赊销、代销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招标、投标公司;信用管理教育和研究机构;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房地产信用档案管理人员、银行系统征信管理部门、相关开展信用交易活动企业的信用管理部门; 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社团中从事信用管理工作的人员;金融证券机构从事公司业务、信贷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二、考试级别

三级(高级技工)信用管理师、二级(技师)信用管理师、一级(高级技师)信用管理师

三、考试时间及地点

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证书颁发

考试合格者可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人民共和国证书》。该证书实行统一编号登记管理和网上查询,通用。其可作为招聘录用、考核晋升、岗位续聘、职称评定、加薪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考试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均采用百分制笔试方式,60分以上为鉴定合格成绩。

六、申报条件

三级信用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技师和职业技术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4.具有其他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5.具有其他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级信用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取得助理信用管理师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6.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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