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管理师职业标准》已经由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颁布施行,该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信用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及资格认证有了统一规范和科学依据,并已正式纳入考试制度这一法制轨道。
《信用管理师师》是信用风险管理领域专业人员资格认证最高级别的证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中国共产党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国务院2011年10月19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精神,按照《中国信用信息管理人员职业资质规范》和《中国信用信息管理人员资质认证项目管理办法》,为企事业单位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培养信用管理人才服务,北京广宇国际教育咨询中心特举办“信用管理师认证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对象
1、企业财务管理人员、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人员;
2、从事信用风险管理和征信技术工作等的高端专业人员;
3、各类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服务等机构的专业人员;
4、企业中从事经营、销售、财务、信用管理的相关人员;
5、信用管理、信用担保、信用评级、商账追收等信用服务行业机构的从业人员。
二、培训内容
信用管理师师职业培训内容根据《信用管理师职业标准(试行)》规定的学时,采用自学和面授两部分结合的方式。各等级自学内容见《信用管理师职业培训自学要求》,参加培训人员应在面授前掌握自学内容。
信用管理师主要工作包括:
1、建立有效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2、制定企业信用制度与信用政策;
3、在交易前期,对交易对象进行信用调查与评估,确定信用额度与及放账期;
4、在交易中期,对应收账款加强管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转移风险保障企业债权;
5、在交易后期,对发生的逾期账款进行追收;
6、银行金融机构贷前、贷中和贷后对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员;
7、运用信用管理专业技术及专业的征信数据库防范风险,开拓市场。
三、培训教材
《信用管理师培训系列教程》(第2版),
共包括《信用管理师(基础知识)》、
《信用管理师专业能力(分级)》。
四、报考条件
二级(中级)信用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2、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3、取得经济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或2级以上),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4、具有专科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及相关工作6年。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
5、具有本科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及相关工作满4年,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6、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一级(高级)信用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相关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相关工作13年以上;
3、取得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
4、取得本职业中级信用管理师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相关工作4年以上;
5、取得本职业中级信用管理师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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