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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廉洁自律原则构成严重违纪
(本文由劳动法钟永棣老师原创)
 
【案情事实】
周某于2007年11月19日入职A公司,任物料管理人员,离职前任助理采购经理。任职助理采购经理期间,周某引荐李某作为A公司的运输商。2012年6月,A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雇了周某。随后,周某申请劳动仲裁,继而诉至一审、二审、再审法院。
仲裁与诉讼期间,A公司提供的证据“周某的电子邮件”显示,周某在发给相关领导的邮件中承认A公司的运输商李某是通过其向A公司引荐的,而且李某是其丈夫的舅舅。而周某在引荐时及引荐后并未向A公司的人力资源部或法律部报告此事。A公司提供的《送货单》及《银行进帐单》显示,李某参与了A公司的废品销售。A公司提供的《<行为规范声明>确认书》显示,入职时周某签署了《行为规范声明》,确认已阅读A公司的行为规范和利益冲突政策,并自该日起遵守行为规范及利益冲突政策。该声明规定,雇员要以A公司的最大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或潜在个人利益为宗旨;负责挑选供应商、合同谈判和签订的员工,不得与那些由和该员工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个人所控制和影响的商业组织有任何的商业交易;违反行为规范或公司政策会导致纪律处分,甚至解聘。
本案在仲裁、一审、二审、再审阶段,周某均败诉。
备注:本案例改编于(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8X9号民事裁定书。
【分析建议】
劳动法钟永棣老师认为,劳动者廉洁自律是对雇主忠诚的具体体现,是劳动者应有的基本职业操守。从公平合理角度出发,劳动者利用职务便利损害雇主利益或实施可能损害雇主利益的行为,足以构成严重违纪违规,用人单位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本案周某败诉是正常的。不过,实务中,A公司的制度条款修改如下,将更严谨:“负责挑选供应商、合同谈判和签订的员工,不得与那些由和该员工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个人所控制和影响的商业组织有任何的商业交易;否则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员工向公司推荐供应商、合作商,应书面明确本人与供应商、合作商是否存在法律关系、利益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否则视为故意隐瞒且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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