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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B公司是一家餐饮企业。在专项检查中,稽查员发现该公司2012年由于承包经营,对餐厅实施重新装修。财务人员认为此项装修业务属餐厅重新装修开业的行为,故将发生的相关装修费用作为开办费用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摊销期限为3年。但在检查明细时检查员发现这笔装修费中包含了空调安装、厨用设备更新等费用,这部分涉及资产的采购费用累计160万余元,稽查员认为该部分费用应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按税法有关规定以5年折旧期限计提相关累计折旧,2012年度至2013年度,上述资产类装修费用涉及多计提累计折旧金额合计近28万元。故责成B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7万余元。
分析:B公司财务人员认为餐饮企业的装修主要就是对厨房设备和空调的更新,这些设备几乎占到整个装修成本的一半以上,将其纳入装修费用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应该没问题。况且折旧与待摊不过是个时间递延性问题,不影响结果。
稽查员做出解释。固定资产的列支与计税基础有明确的规定,不能因为在装修采购了较高比例的固定资产就将其列入待摊费用。
法规依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五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责成B公司按税法有关规定以5年折旧期限计提相关累计折旧,并补缴企业所得税7万余元。
税官建议:
无论是会计准则还是税收法规对固定资产的处理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财务朋友们不能以时间递延或税会差异这样的理由作为借口,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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