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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近日,税务总局修订了《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取消对葡萄酒消费税实行凭《葡萄酒购货证明单》退税的审批管理方式,改以抵扣办法解决葡萄酒消费税重复征税问题。

   2014年11月,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了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葡萄酒消费税退税审批”事项被取消。该审批事项取消后,税务总局立即着手修订《葡萄 酒消费税管理办法》,将现行的国内生产企业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的凭《葡萄酒购货证明单》退税改为抵扣,与进口葡萄酒实行抵扣政策保持一致,以减轻纳税人办 税负担,同时确保各项后续管理措施及时到位。

   修订后的《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明确了纳税人抵扣的凭证种类和抵扣办法。纳税人以进口、外购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分别依据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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