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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3周年,其实施以来的成果和个税再改革的推进又一次成为热点。大家普遍认为新个税并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反而是“杀贫济富”、“抽瘦补肥”。现行的分类计征个人所得税制度难以发挥实质功效,还存在着许多的矛盾和问题,亟待解决。那么,新一轮的个税改革何时进行?如何改革?难点在哪里?本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税务专家。
    

个税起征点是否应再提高?

    

  舆论热点之一是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否应再提高。在8月份举行的“2014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夏季高峰会”上,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建议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1万元,而业内专家则认为不应该在起征点问题上苦苦纠缠。

    

  中央财经税务副院长张广通教授向《财会信报》记者表示,个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受到社会高度关注是正常的。个税改革一直没有停止,但力度与社会期望仍有较大差距,这是事实。他指出,个税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仅在调高免征额标准上做文章没有多大意义,是在不断撩拨人们对社会两极分化不满的神经,单靠提高个税免征额标准来解决两极分化,还不如反腐败和减政放权来得实在,效力更明显。我国城镇职工平均月收入目前还远达不到1万元,宗庆后的观点显然有为富人辩护的意图,照他的建议做了,不但不利于调节贫富悬殊,还会加剧两极分化,对低收入群体没有好处,是不可取的。

    

  基于同样的观点,专注于研究税制改革方向的俄罗斯圣彼得堡国立博士刘宇卓认为,起征点的问题是由个人所得税制分类税制特点所决定的,目前个税收入项目中,对于工资薪金所得是由单位代扣代缴的,无法避税,所以工薪所得个税比重比例较大。中低收入群体以工资收入为主,也因此成为个税收入的重要支撑群体。富人群体财富来源多样化,以目前中国的监管体系很难确定其财富来源、类别而进行征税,因此富人群体规避纳税的方式可以有多种的,总体来说对个税贡献不大。因此如果仅仅把单纯大幅度的提高起征点作为调配中低人群收入的方法,会使个税税收收入逐渐萎缩,个税出现边缘化的趋势,逐渐丧失征收的意义。

    

  刘宇卓进一步分析说道,总体而言,个人所得税的设立,其主要功能是调节收入分配。要发挥个税制度的调节功能,除了顾及提高中低人群的收入,还需要考虑个税长远的发展以及定位,起征点只是个税中众多变量因素之一,如果从整个财政制度对利益分配的调整而言,起征点的调节权重是有限的。因此调节中低人群收入,公平分配利益,并非单维度提高起征点,还需要从个税整体的改革入手。此外由于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目前的起征点标准对于一线城市是低的,而对于三四线城市以及乡镇而言是合适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可以根据城镇居民平均收入与支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经济数据进行挂钩,并且应该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也应考虑到纳税人为维持生计的一些医疗费、教育费用、实际经济负担水平、物价因素、地区间差异等等进行扣减,以此体现公平的这一原则。

    

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如何监管?

    

  业界人士认为,目前个税主要征收的只是固定的工资薪酬收入部分,对于工资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所得征管难度很大。而对于高收入者,工薪收入只占其收入的一小部分。

    

  对此,张广通指出,事实上,这些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在加强工资外收入税收征管方面已经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比如对房地产交易收入、转让原始股的差价收入、个体户和承包承租经营收入、特许权转让收入、劳务报酬收入、中奖中彩收入等都有明确的自主申报、自动扣缴或代扣代缴等征管办法,当然按规定给予免税优惠的也不少,比如炒股、炒基金的收入、转让唯一住房的收入等。

    

  不过,由于我国税源监控机制还不完善,各种税源信息的整合还面临诸多困难,通过各种变相手段获得收入(比如以发票报销代替收入发放等)的形式五花八门,不能一一核实,所以造成工资税占大头、高收入阶层逃税多的局面还没有完全扭转,这需要通过完善税制、加强各行各业的协税护税责任来解决,必须与全面深化改革结合起来,仅靠税务机关一家是解决不了的。

    

  刘宇卓在谈到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问题时,进一步给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现代信息技术在征管中的相关运用,可以有效保障税收征管能力,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有效实施的一个保证。从国外发达的经验来看,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会涉及到各个家庭以及有正常收入的居民。将信息技术运用于税收征管,其税务机关实现与企业、海关、银行、商店等单位机构的纳税人信息库进行联网,以此最大限度地掌握纳税人的纳税信息。 税务机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纳税信息进行分析,从而确定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可靠性,并定期抽查一定比例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因此对于国内个税改革,应加强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管理,逐步建立个人账户,增强纳税意识。应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和稽查监控的配套机制,如与银行、商店、房产等部门的配合。尤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在技术上有了一定保障,银行业、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个人信用制度建立成为可能,所以可以通过建立个人纳税档案,通过数据库获得个人收支信息以及纳税信息从而加强监管力度。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证捆绑制度,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为税务机关掌握个人收入信息创造有利条件。

    

分类向综合所得税制转变的难点在哪?

    

  社会各界基本认同个税应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变,这方面的呼声一直很高,也持续了好多年,但迟迟未有结果。

    

  对此,刘宇卓认为,目前实行分类制税制是符合我国征税实际情况的,首先分类制税制简单便于征管。综合税制计税依据复杂困难、征收成本高、不便于实行源泉上的扣缴。由于需要对纳税人全部收入进行列报,不仅需要征管部门拥有良好的征管水平、稽查部门优秀的素质,对纳税人纳税意识及教育程度也有一定要求。如果社会发展不完善、体系建立不到位,税收逃避现象就会十分严重,因此需要十分先进的征管手段和健全财政制度以及技术上的支持。此外个人所得税并非支撑财政来源的主要税种,但又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数量最多的一个税种,  

  个人收入具有隐性化及多元化的特点,纳税人纳税意识不高,导致征管工作量相当大。目前中国征管力量不足、信息不对称、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等困难等等多种原因,客观造成了无法实行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转型。

    

  张广通指出,对收入进行重新归类、对税前扣除、税基税率进行重新设计,都不是难事,最难的依然是如何加强基础管理,防止收入流失和纳税人利用各种虚假证明骗取税前费用扣除或优惠政策的问题。显然,个税制度模式的转变是必要的,但它也要与征管机制和征管能力的提升相匹配。就我国目前的税收工作现状而言,个税征管机制的变革比个税制度的变革更加迫切,是重中之重,依然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创造条件。

    

个税改革的时间点是否滞后于其他税种?

    

  在目前财税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下,个人所得税作为税制改革中的重要内容,相比较增值税、房地产税、环境税等税种改革的风生水起,显得有些默默无闻,其改革的时间点滞后于其他税种。

    

  对此,刘宇卓表示,目前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不仅仅是单个层面的,涉及到经济、社会、政治以及法律的各个层面的建设。个税起征点之所以为探讨热点,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是因为它更能够让纳税个体直接感受到收入的增加。而从财税体制改革对个人收入影响来看,需要解决的分配不均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如与居民收入分配不平等,即实行分税制改革后,财政收入增长远远大于居民收入增长,这涉及到国有资产收入不应仅仅是流向于保值增值而应向民生;经济发展模式不均衡,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带来的资源耗费污染以及土地财政政策等问题间接造成了居民看病、买房、上学等生活支出费用过高;流转税为主的税制设置,会导致消费者成为流通环境税负真正的负担者。因此通过个税改革提升居民的收入、促进利益公平分配,在整个财税体制改革中是重要问题,但不是首要问题。个人所得税制向综合税制迈进的时间点应在“营改增”、资源税以及房产税之后推进。

    

  张广通指出,个税制度本身的改革如前所述,是受制于税收征管机制或税源监控体系、监控能力的改革进度的,而这个最实的、最具基础性的东西又不是财税部门一家就能做到的,需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来增强各行各业对财税部门的协税护税能力,所以个税改革的速度不可能那么快。其次,目前的税收制度和征管办法虽然存在不少缺陷,但总体上是合理可行的,对普通工薪阶层是有利的,是适合中国现实国情的;第三,个税相对于增值税、房地产税、环保税等税种而言,它只是一个涉及面广的小税种,收入总额有限,在全部税收收入中占比很小,不是改革最紧迫的税种,即使改革了对社会的影响力也没有想象的那么大,所以适当靠后是可以的,也许“十三五”期间来系统解决个税改革问题比较可行,但一些小修小补的改革完善可以随时进行,为下一步的全面改革创造条件。

责任编辑:冰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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