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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与职权


  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由以下法院组成: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其主要职权包括:一审管辖权 ;上诉管辖权;审判监督权;司法解释权;死刑核准权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①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审管辖权、庭外处理权、调解指导权。


  ②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设区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审管辖权、上诉管辖权。


  ③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审管辖权、上诉管辖权、审判监督权、死刑核准权


  (3)专门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是专门性质的审判机关。它按照特定部门或者特定案件而设立,管辖与该部门有关的案件或特定案件。


  目前我国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等三种专门人民法院。


  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和职权


  (1)组织体系


  ①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


  ②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还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表明,在人民检察院系统内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必须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垂直领导体制表现为:人事任免、业务领导。


  (2)职权


  ①立案侦查 ②批准逮捕 ③提起公诉 ④侦查监督 ⑤审判监督 ⑥执行监督

  三、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1. 行政行为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职权,直接或者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根据行政行为方式方法的不同,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的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和制定、发布一般规范性文件(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做出的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或相应的不作为。


  2. 行政处罚的种类


  (1)人身自由罚,短期内剥夺人身自由。如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2)行为罚(能力罚),即限制或剥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3)财产罚,即以剥夺一财产的形式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声誉罚(申诫罚),如警告,是对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告诫与否定性评价。


  3.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在具备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遵循的程序。采取简易程序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违法事实确凿;第二,处罚有法定依据;第三,适用的行政处罚类型限于警告和数额很少的罚款,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执法人员采取简易程序做出处罚决定的,应遵循下列程序:①表明身份,即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执法人员单独实施;②说明处罚理由,包括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③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④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⑤制作笔录;⑥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⑦备案;⑧执行。


  4.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行政处罚决定都必须适用这一程序。


  (1)调查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作出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处罚决定的交付或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之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属于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决定应该被撤销。


  5. 治安处罚的种类


  治安处罚有四个主罚种类和一个附加罚。四个主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营业执照。一个附加罚: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6.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对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侵害。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生和财产。


  (3)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危害机关的正常工作和管理的行为。


  (4)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对特定人和特定财产进行侵害的行为。


  7. 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


  制定行政许可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减少行政许可,放松行政管制,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多的自由和活力。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设定的具体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8. 行政许可设定的种类


  (1)普通许可(驾驶执照、排污许可);


  (2)特许(电信、公路、天然气、水等);


  (3)认可(律师资格、执业医师资格);


  (4)核准:核准是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判断的许可方式。例如住宅建设、高压锅炉的生产和使用、动物制品等。


  (5)登记(企业登记、社会团体登记)。


  9. 行政许可的撤销


  行政许可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但上述情形如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10. 行政许可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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