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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铜山法院对被告人高杨、王超一审公开宣判,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七年、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3.5万元,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至此,震惊的系列木马盗窃案的始作俑者受到法律严惩。

  审理期间,因该案影响重大,案情疑难复杂,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并追加起诉,被告人及辩护人作他罪辩护,且最高院出台关于盗窃罪新的司法解释后江苏省关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尚未确定,该院分别决定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并于2013年7月11日决定恢复审理。

  该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杨,男,1992年5月出生,河北唐山市人,大专文化,无业。被告人王超,男,1989年10月出生,湖北监利县人,大专文化,无业。2011年底至2012年初,被告人高杨、王超通过QQ联系,共同预谋编写并不断更新完善木马程序,以拦截中马网民的支付宝页面,使页面跳转至预先设定的其他支付平台接口上,达到窃取他人网银资金的目的。该木马程序的正常运行需要一个新浪博客做支持,木马程序包租人(以下简称“包马人”)在包租木马之前需要向被告人高扬提供一个新浪博客,后由被告人高扬、王超把该博客写入木马程序。

  在木马程序编写完成后,被告人高杨于2012年2月底在互联网上建立了名为“2012”的QQ群(后更名为“2012和气生财”),包马人在支付了3000元/月(部分包马人被允许支付1500元/半个月或者其他数额)的租金后,即被被告人高扬允许加入到该QQ群。至2012年4月25日,群内已有包马人80余人,被告人高扬、王超非法获利人民币292959元,其中被告人高扬分得赃款人民币147759元,被告人王超分得赃款人民币145200元。被告人高扬还招徕木马程序免杀服务人(以下简称“免杀人”)、虚拟货币收购人(以下简称“洗卡人”)等成员进入该群,以提供完整的后续服务。

  2012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高杨将该木马程序包租给郇某、于某等人使用,后以上人员使用该木马程序先后盗窃他人网银资金计27.9万余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高杨、王超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应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定罪量刑及区分主从犯的辩解不能成立。被告人高杨、王超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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