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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河南省法院系统招录748名工作人员简章

   2010年河南省法院系统招录748名工作人员简章

  一、招录计划

  2010年河南省计划招录748名;其中,初任法官任职人选52名,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624名,司法警察72名。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行。

  (二)专业和学历条件。

  1、报考初任法官任职人选职位的,须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通过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证书》(限A证、B证)。具备法官任职条件并已经通过律师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执业律师和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可以视为已经通过统一司法考试,列入初任法官任职人选的招考范围。

  2、报考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职位的,须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且通过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证书》(其中取得《法律证书》(C证)的人员限报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和放宽担任法官学历条件地区的基层法院)。

  3、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须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三)年龄条件

  1、报考初任法官任职人选职位的,年龄1975年1月1日后出生;其中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年龄1970年1月1日后出生;

  2、报考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职位的,年龄1980年1月1日后出生;其中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年龄1975年1月1日后出生;

  3、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年龄1983年1月1日后出生。

  (四)身体条件。五官端正,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应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

  (五)报考初任法官任职人选职位的,须具有3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其中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须具有2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

  法律工作经历是指从事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律师,法律教学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部门中的法律工作等经历。法律工作经历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

  (六)报考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和司法警察职位的,须具有2年以上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

  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

  (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拟录用职位。

  三、发布公告

  依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公告,在河南华图,河南法院网)、河南人事考试网、《河南日报》、《大河报》上发布。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2010年9月13日至17日。

  (二)报名办法。本次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的办法。2010年9月13日8:00至9月17日18:00,考生在河南人事考试网上报名,同时进行资格初审、确认。通过报考资格审查的人员,于资格审查通过之后至9月22日18:00期间通过报名网站缴纳报名和笔试考务费。10月10日8:00至10月15日16:00考生在河南人事考试网下载准考证。

  (三)报名比例要求。

  报考人数与拟录用职位数比例一般应达到4:1以上。达不到报名比例要求的,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征求报考者意见后可在全省范围内调剂;调剂后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根据实际报考人数相应核减拟录用人数;产生的空缺职位,采取“二次平均法”进行补充。

  (四)报考职位。每名考生限报一个职位。

  (五)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考试录用的全过程。报考人员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发现报考者与拟录用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即取消其考试、录用资格。

  五、笔试

  笔试由省委组织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实施,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实施。笔试分为公共基础知识(含申论)和法律专业知识两科,每科满分为100分。

  考试地点设在郑州,具体考点见准考证。

  笔试时间:2010年10月16日8:30—11:30测试公共基础知识,14:30—17:30测试法律专业知识。

  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笔试成绩=公共基础知识成绩×40%+法律专业知识成绩×60%。笔试成绩在网站上公布。

  六、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按拟录用职位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笔试有一科缺考、作弊或成绩为零分的,不得进入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试者的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自我情绪控制、人际合作意识与技巧、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举止仪表等,满分为100分。

  应试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法律证书》等证书原件到有关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面试确认。应试者是在职人员的,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逾期不到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参加面试确认人员的名单在笔试成绩公示的第2天,在河南人事考试网上公示。

  面试工作在省委组织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领导下,由各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七、确定考试成绩

  考试成绩满分为100分,考试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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