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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税前特殊扣除项目:

  (1)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示]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3)社会保险费的税前扣除。

  企业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提示]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除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职工福利费等的税前扣除。

  ①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③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提示]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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