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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至少有三名持有会计证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可以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4、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1994年6月23日发布)第四条: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必须按隶属关系向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财政部门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方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财政机关负责对其发证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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