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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展开。为便于纳税人掌握准备金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和不征税收入的填报口径等申报问题,本报特邀市地税局有关业务负责人进行详细解答。


 

  一、关于处理会计与税法差异之间的基本精神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以下简称148号文)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二、关于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填报口径问题


 

  148号文规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的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类准备金,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20、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口径不变。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填报口径


 

  148号文规定,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应亏损年度的相应行次。


 

  四、关于不征税收入的填报口径


 

  148号文规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对应列次。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资产,不得税前扣除或折旧、摊销,作相应纳税调整。其中,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填报该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所支出形成的费用”;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填报该表第41行项目下对应行次。


 

  五、关于免税收入的填报口径

  148号文规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规定,确认为免税收入的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相关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一、免税收入”第5行“4、其他”。

  六、关于投资损失扣除的填报口径 148号文规定,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投资(转让)损失应按实际确认或发生的当期扣除,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行次,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投资损失补充资料”的相关内容不再填报。

  七、关于税收优惠的填报口径

  148号文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八、关于弥补亏损的填报口径

  148号文规定,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总机构弥补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三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对应行次。

  九、关于企业处置资产的确认问题

  148号文规定,《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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