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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也整理了很多关于上海动迁空挂户口可以分多少信息,以及大家所关心的这些问题上海公房动迁利益分配,哪些人能享有动迁利益?动迁利益怎么分?,上海公房同住人的4种特殊情况,无户口、没居住也可以分割动迁利益?,上海市公房动迁征收中“空挂户口”的认定,上海拆迁只是空挂户口能不能补偿,上海知青动迁安置.他是空挂户口,知青按政策落户上海,但空挂户口,有没有资格拿动迁款?,空挂户口能够取得多少拆迁补偿款??

1.上海公房动迁利益分配,哪些人能享有动迁利益?动迁利益怎么分?

大家好,我是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方达律师 今天要给大家分享的主题是“上海公房动迁,动迁利益怎么分”这个法律问题。大家都知道,房屋动迁分私房动迁和公房动迁,私房的话之前我已经做过一期视频,大家可以翻一翻,今天就不展开了。今天为什么要说公房动迁利益怎么分这个法律问题呢,原因有2个,一是背景,这两年上海这边加大了旧改力度,尤其是在虹口、杨浦、静安等地区,已经拆了好几万户,这是个背景。二是很多居民有这方面疑问,因为很多旧房子动迁后,家庭成员之间对动迁款的分配产生了疑问,互相不理解,然后又产生了矛盾纠纷。有了纠纷之后就有很多居民咨询我,问谁能享受公房动迁款这个问题。所以,本期视频就给各位居民讲讲,希望能起到一定普法作用。当然,影响公房动迁利益的因素很多,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今天主要讲的是一个大方向。接下来说第一个知识点,公房动迁中,那些人能享有动迁利益?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先看看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说法,根据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的意见,只有公租房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才享有拆迁利益。换句话说,享有动迁利益有两个前提条件,要么是承租人,要么是同住人。承租人比较好理解,每套公房都会有一本叫“公房租赁凭证”的房本,这个房本上登记的一般就是承租人。那什么叫同住人呢?从法院的意见中可以看出,“同住人”作为主张动迁利益和公房利益的前提身份条件,怎么认定显然非常重要。那是不是有户口的就叫同住人呢?我们再看看上海高院的意见。同住人的定义是这样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这条规定的意见,我总结下来,教大家一个口诀方便记忆,听好了:有户口、住一年、无房户,那么符合这些条件的一般就属于同住人,有权享有利益。相应的,就算有户口,但没住一年或者在外有福利房的情况,就不符合同住人标准了。那同住人和承租人之间,动迁利益一般怎么分呢?按照规定,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有特殊情况的除外。那么,法律对于同住人规定的这些条件,万一有些人有特殊情况的,不满足的话,是不是还有权分到动迁利益呢?最近老王就遇到这个问题,老王啊有户口,但几十年没有实际居住,但在外一直借房住,现在公房动迁了,老王的兄弟说老王是空挂户口,不能分动迁款,那老王就有个疑问,自己到底算不算空挂户口,是不是有权享有动迁利益呢?我们来看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案例怎么说。位于本市江浦路的一套公房,使用面积19平方,承租人是刘一,这套公房是上世纪60年代刘一的父亲老刘单位分配的,当时承租人是老刘,老刘呢一共有4个子女,刘一是大儿子,刘二、刘三是女儿,刘四是小儿子。老刘一生娶过2个老婆,刘一是大老婆生的,刘二、三、四是小老婆小张生的。后来,老刘去世,承租人变成小张,再后来到了1992年,小张也去世了,承租人变成了刘一,刘一成为承租人后就一直和家人居住在里面。这套公房虽然小,但有2个户口本,一共有12个人户口在内。2021年初的时候,老公房被征收,刘一作为承租人和动迁公司签订了补偿协议,其中三块砖222万,其它奖励补贴198万,一共能拿420万左右。这个时候,刘四找到刘一商谈动迁款分配的问题,原来,刘四户口也在内,而且,刘四在外没有任何住房,一直借房子居住,属于典型的无房户。但是,刘一认为,刘四20多年前就搬走了户口也迁出,虽然后面户口又迁回来了,但没有回来实际居住过,属于空挂户口,无权分到动迁款。这时,刘四急了,刘四认为,自己之所以搬出公房,是因为公房面积太小,而且刘一一家人当时都在住,非常挤,自己为了维持亲情主动搬出,现在反而好心办了坏事了?我们先进行法律分析,刘四算不算同住人这个问题。我综合分析了案情,按照上海高院的2004 3号文的规定,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也属于同住人。这种情况呢,一般是公房面积小,人住不下或者关系不好,有人就在外面借房子住,户口还在,虽然没居住,但也属于同住人。而本案中,刘四刚好符合这个条件,所以我认为刘四属于特殊情况下的同住人,应当享有份额。这个案子从一审法院打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后来二中院在2021年9月公开进行了开庭审理,我提出的主要3点意见,归纳下来是1、刘四有户口,而且户口在内20多年之久;2、公房的来源是刘四的父亲,刘四作为子女对于公房原本享有居住权,3、刘四没有居住的原因在于为了维持亲情主动搬出,符合2004 3号文的特殊情况,4、刘四在外没有住房,也没有福利房,一直借房居住,属于居住困难。最后,在2021年10月16日,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刘四因为公房面积小而没办法居住,在外又属于居住困难,而且户口在内,属于同住人之一,最后判决刘四依法分到140万动迁款。通过这个判决案例可以看出 ,对于公房同住人的认定不是单一的,会有很多特殊情况,今天由于时间问题先到这里。有问题可以私信或电话联系。

2.上海公房同住人的4种特殊情况,无户口、没居住也可以分割动迁利益?

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公房居住人不符合“有户口”、“住一年”“无房户”这其中一个条件,比如说外地媳妇、服刑人员等等。针对这些特殊人群,上海高院出台了2004年3号文,其中第五条就对此做了规定。根据高院2004年3号文第五条第1款规定: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怎么理解呢?打个比方,两个上海本地人结婚之后,老婆搬到夫家的公房里住,但户口没进来,动迁的时候还没有住够一年,这种情况下也可以作为同住人分割动迁款,但是享受过动迁待遇后,就不能再享受其他地方的公房动迁了。这种特殊情况突破的是同住人三个基本条件中的“有户口”和“住一年”这两个条件。如果外地人嫁到上海当上海媳妇,但是户口没有迁到上海,这种情况还属不属于同住人呢?根据2004年3号文,这种情况下,只要外来媳妇在公房里住满五年以上,就可以作为特殊情况下的同住人享受动迁利益。我举个例子,小李是外地媳妇,2008年在上海和上海户籍的小赵领了结婚证后,就和小赵以及小赵的父母一起住在30㎡的公房里。到了2015年的时候,公房动迁了。因为没有生小孩,所以动迁的时候公房里只有小赵和小赵父母3个人的户口。当时一家人选了货币补偿,拿了400万的动迁款。没想到2016年的时候,小赵以两个人性格不合为由要和小李离婚。小李认为离婚可以,但是自己要分得1/4的动迁款,也就是100万。小赵却认为小李户口不在公房,因此没有同住人资格,无权分割动迁款。后来双方协商不成,小李只好把小赵和小赵父母三人起诉到法院。那么小李到底有没有动迁份额呢?可以看到,在这个案件里,小赵和小李是2008年结的婚,2015年公房动迁,此时小李已经在公房里住了6年之久。因此这种情况下,按照2004年3号文的规定,虽然小李的户口不在公房,但是因为和小李结婚的原因搬进去已经住满了5年,所以属于特殊情况下的同住人,是有权分动迁款的。上面两种特殊情况都是基于结婚这个原因才享有特殊待遇,下面再来看看第三种特殊情况,也就是因为居住困难、家庭矛盾这些原因,在外借房居住的,又应该怎么认定?根据2004年3号文第五条第3款规定,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也属于同住人。这一条又该如何理解呢?我再举个案例,王二的户口在虹口区的一套公房里面,公房是王二父亲承租的,有20㎡。一开始公房里只住了王二、王二的父母和王二的哥哥王一4个人,后来,因为哥哥王一在公房里面结婚生子,公房里住的人也越来越多。再加上王二本身和兄嫂的关系不是很好,经常五天一小吵,十天一大吵。因此2000年的时候,王二索性就从公房里搬了出去,在外面租房子住。就这样到了2021年,公房动迁了。动迁的时候王二的父母都已经去世,承租人是哥哥王一。根据王一签订的动迁协议,三块砖222万,加上其他奖励补贴,一共能拿420万左右。于是,王二就找到王一,商量动迁款怎么分。但没想到王一却说王二仅仅是户口在公房里,已经搬出去居住将近20年,属于空挂户口,没有钱分。王二却认为自己当时是看公房地方太小,为了维护亲情才主动搬出去的。而且自己在外面也没有其他住房,一直是在租房住,怎么现在好心没好报呢?那么王二到底有没有动迁份额呢?根据2004年3号文,王二的户口在公房里,因为公房面积小、矛盾多,从公房里搬出去借房住。再加上没有其他福利房,因此王二是可以作为特殊情况下的同住人拿到动迁款的。第四种特殊情况是:户口本来在公房里,但是因为服兵役、读、服刑等等特殊原因,注销了户口,这种情况下,公房动迁的时候虽然户口已不在公房内,但仍然可以作为同住人享受动迁待遇。这又是怎么回事呢?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小张出生在黄浦区一套25㎡的公房里,公房是小张爷爷承租的。2008年,小张去北京读,于是就把户口从公房迁到了学校的集体户口里。没想到2010年的时候,公房动迁了。三块砖加上奖励补贴一共能拿600万左右。当时小张的爷爷奶奶已经去世,承租人也一直没有变更。动迁的时候,公房里一共有5个户口,分别是小张的父母和小张叔叔一家三口。后来,小张的父母找到小张叔叔一家,要求动迁款一家一半,各拿300万。但小张叔叔却认为小张的户口两年前就已经从公房里迁出,是没份额的,因此应按照2:3的比例分割,也就是自己一家拿360万,剩下的240万给小张一家。小张叔叔的说法正确吗?根据2004年3号文的规定,为了上户口不在的,属于特殊情况下的同住人,是有动迁份额的。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则,两家应各拿动迁款的一半,也就是每家300万。当然,如果这里的小张是因为服刑或者当兵注销了户口,也属于特殊情况下的同住人。文章最后,我再来总结一下:认定同住人有四种特殊情况,前两种是因为结婚搬到公房里,有上海户口,没有住够一年的,或者没有上海户口,但是住够五年的。第三种情况是户口在公房里,但是由于家庭矛盾或者居住困难,在外借房子住,又没有其他福利房的。第四种是基于服兵役、读或者服刑等等原因,把户口迁出公房,又没有其他福利分房的。在上面这四种情况下,虽不满足有户口、住一年、无房户的条件,仍然可以作为特殊情况下的同住人享受动迁待遇。但上面四种情况有一个共同点,也就是没有突破无房户这个条件,在公房动迁中,无房户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一旦不符合这个条件,除非属于合法承租人,否则通常来说是没有动迁份额的

3.上海市公房动迁征收中“空挂户口”的认定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因此,共同居住人的认定,即同住人认定,就成为了征收补偿款分割纠纷案件的关键问题。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共同居住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 在被动迁房屋里具有本市的常住户口,2) 实际居住一年以上,3) 在本市没有其他住房或者是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基于此解答,在认定同住人时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户口”、“实际居住”及“他处无房”。有些居民片面地认为,在被征收房屋内挂有户口就应当被视为被安置人,并有权利获得安置补偿利益,这种想法已经是老黄历了。应该说,户口作为安置对象的判定标准,这在以前的动拆迁安置工作中取确实存在。但自“动迁”改为“征收”,“数人头”改为“数砖头”之后,一户被征收房屋中户口的多少并不会影响到最终的征收安置补偿金。按目前政策,“人头”仅在托底即”居住困难户”认定时有参考价值,且也只是起到“数砖头”的补充作用。那何种情况会被认定为“空挂户口”呢?简单的说,就是不满足“实际居住”或“他处无房”的条件。有些居民因为学习、工作的原因而迁移户口,但从未在房屋中居住过,这就极有可能被认定为“空挂户口”;有些居民曾经享受过福利性分房,为了再次得到征收补偿利益而迁移户口,这也会被认定为“空挂户口”。当然,实际案例中会比这样的情况更加复杂,有的可能会涉及知青回沪政策,有的可能会涉及家庭内部协议,这些都不能够一概而论。最后,和“空挂户口”截然相反,在系争被征收房屋中没有户口,也不必然代表着不能分得征收利益。某些情况下,如参军、读书、服刑等特殊情况造成户口迁出的,本人虽在被征收房屋内没有户口,仍能部分享有征收补偿利益。

4.上海拆迁只是空挂户口能不能补偿

按照当前的一般动拆迁政策空挂户口是没有补偿的商品房可以得到补偿的就是产权人承租房可以得到补偿的是承租人和户口在此的实际同住人另外,10年内(年限各个地区不固定)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或者他处有房且住房不属于困难的有户口的人,也没有补偿的

5.上海知青动迁安置.他是空挂户口

既然他们是空挂户口那么你们可以不给房屋安置只给现金补偿的

6.知青按政策落户上海,但空挂户口,有没有资格拿动迁款?

什么是同住人?怎么认定同住人?空挂户口属于同住人吗?知青返沪后空挂户口又有什么不一样呢?我们知道,通常情况下只有承租人和同住人才能享有动迁利益。关于什么是承租人这个问题,前面几篇文章已经讲解的比较详细了,那什么是同住人?同住人的认定又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上海高院2004年3号文第三条规定,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我总结下来就是,认定同住人要满足这三个条件:有户口,住一年,无房户。根据这个规定,空挂户口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同住人。 但是,有原则就可能有例外,知青可能就是这个例外。我们都知道,知青是上世纪五十年代到八十年代之间,响应号召,上山下乡的一批知识分子。在这一历史时期结束后,很多知青开始分批分次返沪。有的返沪知青根据当时的户口迁入政策,虽然把户口迁到了上海的公房里,但可能没有实际居住过。那么,知青这一特殊人群往往就会遇到这个问题:我算不算同住人? 前不久,老李作为知青返沪就遇到了这个问题。事情是这样的,老李的母亲吴某在上海有一套公房。2000年的时候,老李经过母亲吴某同意,把女儿的户口迁到了公房里。2007年的时候,老李与老伴作为知青及知青配偶退休返沪,户口也落到了这套公房里面。但是因为公房面积不大,只有28个平方,所以老李一家没有在公房里住过,一直是小李一家在住。后来,公房遇到动迁,在2021年8月份发布了动迁公告。小李作为承租人和动迁组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款约有530多万。此时,公房里共有九个户口,分别是老李一家,包括老李夫妇、老李的女儿和外孙;以及小李一家,包括小李夫妇、他们的女儿、女婿和外孙。动迁协议签订后,老李找到小李协商动迁款的分配问题。然而小李却问老李户口迁回来之后是否实际居住过,没有实际居住就是空挂户口,是没有钱分的。老李说,就算我没住过,我从小就在这长大,这是我的家,难道我一分钱也没有吗?而且,你小李一家一直占着房子,就算我想住,怎么住呢?根本就住不下。自己一家也是没有办法才住到外面去的,不能因此剥夺自己一家人的同住人资格,自己一家是有权分割动迁款的。 因为小李一直没有给老李动迁款,动迁组也协调了很多次,都没有成功。最后没办法,双方就把此事闹上了法庭。那么,老李和小李谁的说法是对的呢?从我们律师专业的角度来看,小李之所以这样认为,可能忽略了以下两个重要事实。一个是老李户口迁回的原因是知青按照政策返沪,对于知青,我们是有特殊关照的;另一个则是老李落户公房的来源是大家父母那辈的人,而且老李从小就居住过,一直到知青下乡才离开。所以,像老李这种情况,就算户口迁回后没有实际居住,一般来说仍然属于同住人,这也是认定同住人的时候比较特殊的一种情况。后来,黄浦法院在2021年公开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一方面,老李的女儿作为知青子女回沪时户口迁入公房是符合政策规定的。而且按照当时的政策,老李夫妇作为知青退休后投靠子女把户籍迁到上海也是符合政策规定的。此外,户口迁入的时候已经经过了户主小李的同意。另一方面,因为公房面积太小,且当时小李一家五口已经在里面居住,因此老李一家没办法实际居住。加上小李又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老李一家放弃了居住权。所以,法院最后判决老李一家属于同住人,有权分到200万的动迁款。 从这个判决里可以看出,公房的承租人是老李的母亲,因为两人系母子关系,老李母亲在法律上负有居住安置老李的义务。此外,老李作为知青,以前也是响应号召有过一定贡献的,因此老李一家虽然空挂户口也仍然属于同住人。至于动迁款在他们之间具体怎么分割,我们知道,动迁款的分割原则上是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但是在老李这个案例里,就存在不均等分割的特殊情况。也就是说,虽然老李一家属于同住人,但是在分割这530万动迁款的时候,老李一家只分了200万,而小李一家最终拿了330万。这又是为什么呢?法院认为,除了家用设施移装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这些费用要分给公房的实际居住人,而且小李一家长期居住管理公房,相较于老李而言贡献较大。因此小李一家要适当多分。 从老李这个案例里面我们可以总结出来,空挂户口原则上是不能认定为同住人的。但是,知青返沪后空挂户口的,作为例外情况,仍然可能被认定为同住人分割动迁款。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被认定为同住人,在具体份额上也可能和其他同住人有所区别。也就是说,能否认定同住人以及能否均等分割动迁款,也要看户口迁回时具体迁进了谁的公房里?公房的来源是谁?户主有没有居住安置义务?如果户主没有居住安置义务,即使被认定为同住人,在具体分割的时候仍然可能比其他同住人少分。这是很重要的一点,提醒各位居民朋友们要注意。

7.空挂户口能够取得多少拆迁补偿款

在拆迁案例中,经常会遇到如知情子女回沪,或者读书、工作等原因将户口迁入拆迁房屋内,人并不在房屋内居住,即“空挂户口”的情况。而一旦产生诉讼,空挂户口的人到底能不能取得拆迁补偿款?能够取得多少拆迁补偿款成为案件的审理焦点,法院一般会怎么判决呢?现简要做一归纳、总结。因为篇幅所限,先简要讲公房内空挂户口的补偿问题。1、公房拆迁时动迁组是和房屋的承租人签订拆迁协议,拆迁补偿款支付给承租人,由承租人负责安置房屋的同住人。如果认定为同住人,则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案例中一般承租人份额略多一些)。根据法律规定,同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因为公房面积小,可能无法满足迁入户口人的居住,很多空挂户口的人是在外面租房居住的,如果严格限定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可能过于严格,所以司法解释又规定“在按拆迁公有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也视为同住人”,而很多空挂户口的人符合这一条件。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判决结果也不一致,有的法院认定为同住人,判决给予较多的补偿款,有的法院不认定为同住人。这要结合迁入户口时是否经过承租人同意(有的案件中不是承租人同意,而是他人作为知青子女的监护人)、迁入户口的原因和时间长短、对房屋的贡献、是否确实居住困难、家庭矛盾突出无法共同居住、他处是否取得福利分房等因素综合考虑。2、2011年新的拆迁条例实施(俗称“拆迁新政”),一般按照房屋面积(俗称“数砖头”)进行补偿,如果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法院一般会对有户口的人进行酌定补偿,而不同法院酌定补偿款的金额也各不相同。法院往往考虑到拆迁地段(不同地段评估均价和评估单价不同)、户口迁入的原因和时间长短、对房屋的贡献、原被告的年龄和收入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3、如果拆迁房屋面积小,人口多,符合居住困难户条件,享受托底保障,则被核定在内的有户口的人都能取得相应的补偿款。

以上都是我为大家细心准备参考的,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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